黄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暂行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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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黄山学院综合治理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和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创建安全、文明、优美、有序的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中央综治委、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整顿高等学校治安秩序的通知》和《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安徽省关于综合治理、整顿高校治安秩序有关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山学院综合治理工作遵循:科学管理、依法整治;谁主管、谁负责;教育与奖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各单位“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和“创建平安校园”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到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第三条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综合治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即把抓好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把完成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晋职晋级、评选先进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计划,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黄山学院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监审处、学生处、总务处、后勤集团、保卫处、工会、团委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各院系成立本单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院系秘书、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学校其它单位要确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规章制度建设,组织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 3、建立并执行学校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奖惩制度,对校属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部署、协调、检查及考核评比。 4、适时研究分析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情况,对全校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5、统筹安排综合治理相关的建设项目,并予以监督和审查。 6、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加强同地方政府综合治理工作部门的联系;承担校党委、行政、综治委交办的综合治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共同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按照签订的《黄山学院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搞好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2、制定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落实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及时向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隐患问题。 3、加强同学校其他单位的配合与协调,认真完成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和报送、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矛盾纠纷化解、临时用工的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努力将各种治安问题和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适时总结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机关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要明确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排相应的工作责任人,主要有:维稳与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国家安全与反邪教工作、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等责任人,各责任人名单要报送综治办备案。各单位与所属部门要层层签订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实行包保责任制,要经常分析研究综合治理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总结。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和反邪教教育,每年要根据季节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针对本部门职工的各方面的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重大事件、重要时期机关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积极开展工作。结合各单位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治理宣传发动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工作,要做到安全信息覆盖全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信息员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良好的业务水平,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各方面信息。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及时删除和封堵有害信息。信息员名单要报综治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经常开展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教育,增强职工自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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