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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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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模拟题

案例模拟题 一、2012年9月10日,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当场抓获了正在某赌博的张某、王某和服务人员刘某。张、王二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赌博行为,但刘某称自己只是端茶送水的服务生,每月只有1000元工资,并没有参与赌博。该派出所对张王二人当场作出了每人500元罚款处罚,张王二人对处罚并无异议,派出所便当场收缴了罚款,同时没收了张某用作赌注的手机一部和王某来时所骑的摩托车一辆。对刘某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为由,以县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15日。 后经调查某法定代表人谭某实际上是借助开茶馆名义,为别人的赌博行为提供场地,赌具等,并从中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累计约20万元。在今年3月份,深圳某公司老板周某在某茶馆“打牌”时,谭某看周某财大气粗,便在骰子中作了手脚,并与其他人约定好暗号,使周某“输”了10万元钱。 问题一:本案中,对刘某的处罚是否妥当,为什么? 问题二: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三:没收张某的手机和王某的摩托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四:本案中对谭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并请简要分析。 问题五:公安机关在侦办谭某的犯罪行为时,民警对谭某进行了刑讯逼供,谭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民警根据谭某的口供,在未开具搜查证的情况下,在谭某家中搜得赌具若干。请问谭某的口供和搜查出的赌具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问题六:如谭某还开设了名叫“多多”的赌博网站,在网络上接受他人的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达3万余元,谭某的网站一直由他的朋友孙某开办的某技术公司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的服务,经查证孙某收取服务费约5万元,且明知谭某开设的网站的目的是用来赌博的。请问对孙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1、答:问题一、对刘某的处罚不妥当。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赌博场所从事一般服务,领取固定工资报酬,不从赌博行为中抽取利润的工作人员,不应当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 本案中,刘某只是端茶送水的服务员,每月固定1000元工资,所以不应认定为赌博提供条件。 问题二、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不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本案中,赌博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 问题三、没收手机和摩托车不合法。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没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赌具、赌资应当予以收缴, 本案中的张某用作赌注的手机属赌资,应当予以收缴,不是没收;王某的摩托车没有作为赌注,不能没收。 问题四、对谭某的行为应当涉嫌构成开设赌场和赌博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谭某借助开茶馆名义,为别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等,并从中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月20万元,构成开设赌场罪,在骰子中做手脚,与其他人约好暗号,使周某输了10万元,构成赌博罪。 问题五、谭某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的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民警对谭某进行了刑讯逼供,谭某的口供应当排除,在未开具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出的物证,应当予以补正,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 问题六、对孙某的行为应当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孙某明知谭某开设的网站的目的是用来赌博的,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收取服务费5万元,就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二、2011年10月12日,某甲(25岁)的女友提出要到某地游玩,甲遂找到欠其债务(1万元)的刑警乙,甲向乙提出借枪防身,表示可免除乙对甲所负的债务。乙将所配公务用枪借给甲,并叮嘱甲小心使用。甲带女友前往某地游玩。丙(17周岁)将其二人旅行包盗走,回家后,发现内有现金1万元,六四式手枪1把,遂将手枪藏于家中,钱挥霍。甲发现枪丢后返回告知乙,乙令甲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乙找理由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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