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证据法(四课时)法律事务科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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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科培训讲义 第四讲 证据法(四课时) 第一课时 证据的种类 本讲重点: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笔录 第一节 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广义的物证:包括书证、视听资料 二、物证的特点 1、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物证一般具有“双联性” 3、证明的间接性。 4、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 5、物证的使用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 第二节 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在诉讼以外形成的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为什么说书证是在诉讼以外形成的呢? 表现形式、载体 二、书证的特征 (一)直接证明性 (二)稳定性 (三)物质性 (四)思想性 第三节 证人证言 一、证人的概念和条件 (一)证人概念 1、广义:包括当事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了解案件情况的其他人——英美法系 2、狭义: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不包括当事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大陆法系、我国 二、证人特点 1、了解案件情况 2、与案件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自然人 (三)证人条件 1、了解案情 2、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 第四节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一、概念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二)构成要件 1、陈述主体:适格当事人 2、陈述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不包括诉讼请求 3、陈述形式:口头或书面 4、陈述时间:法庭审理过程之中 二、特点 (一)陈述指向主体的唯一性:只有向法院作出 (二)陈述主体的排他性: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三)陈述内容的特定性: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 (四)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合议庭评判之前 第五节、视听资料 一、概念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二、特点 1、含有一定技术成份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收集、审查判断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第六节、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 鉴定结论又称为鉴定人的意见,是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鉴别之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其特点如下: (1)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2)事实针对性:不解决法律问题 (3)书面性 (4)确定性 第七节 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 一、概念 刑事诉讼:勘验检查笔录 民事诉讼: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二、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特点 1、笔录属于“实况”记录的性质,有较强的客观性 2、笔录综合性地反映各种情况 3、通常属于间接证据 4、具有规范性 第二课时 举证期限 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 二、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 、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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