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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组改制税收政策分析
前 言
目前,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的改组改制给税收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弄清楚我国税法对改组改制业务的政策规定,对于企业确定改组改制方式的选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企业改组改制业务中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带来了巨大的空间,企业如能充分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或递延纳税的目的。
一、企业改组改制概述
从微观上看,重组的主体是公司,重组的对象是公司所掌握或控制的经济资源,这些经济资源一方面表现为不同形态的资产,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价值形态的产权。所以改制包括两个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层次,即资产重组和权益重组。
二、企业重组的形式
按重组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化情况,分为整体原续型重组、合并式重组和分立式重组。
按企业重组的主导目标,分为以股权重组为主导目标和以资产或企业资源重组为目标的企业重组。
按改组后企业的产业结构,分为横向一体化重组、纵向一体化重组、多角化重组、专业化重组。
三、改组改制基本步骤
1、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2、制定企业组建方案
3、制定公司章程
4、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5、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四、改制进程的税收事项
1、资产清查
2、资产评估
3、整体资产转让
4、股权重组
5、企业合并、分立
6、以实物出资
7、承包、承租经营
8、企业搬迁
9、清算
10、改制完成后的其他事项
一、资产清查
(一)资产盘亏
例1:A国有企业改制前进行资产清查,共计发生原材料盘亏100万元,产成品盘亏100万元,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实收资本 200
贷:原材料 100
产成品 100
1、资产盘亏账务处理建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 X
贷:原材料 100
产成品 100
进项税额转出 X
假设存货损失50%是由于非常原因导致的,50%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则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原因损耗) 100+ X1
管理费用(管理原因损耗) 100+ X2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 X(X= X1 +X2)
2、资产盘亏的纳税处理
(1)资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将盘亏资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①自然灾害损失;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③其他非正常损失。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债权债务清理的流转税处理
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涉及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等类型的债务重组方式,非货币资产的权属转移视同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流转税。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国有、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征收房产税。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企业,应按照重估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提折旧的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部分免征房产税。申请减免手续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纳税人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方式:若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发[2003] 45号文件的规定,对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应税方式:若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超过所支付的股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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