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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刑法中组织、领导行为研究
The Research o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Leadership
Behavior in Criminal Law
作 者 姓 名:
刘 博
指 导 教 师:
王利荣
教授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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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通观各国刑法规定,无论是否承认组织犯的特殊共犯地位,组织、领导行为
都被附条件入罪评价。我国大陆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划分共犯人类
型,影响共同犯罪的组织、领导行为被刑法理论统称为组织犯,组织犯明显区别
于其他共犯类型,具有主犯的地位。加之刑法另设罪名将若干组织、领导行为实
行行为化。两种立法选择都要求规范刑法理论准确解释组织、领导行为涵义,清
晰组织、领导行为的刑法本质和特定内在结构。它同时对刑事政策理论提出了以
下问题:何以一些组织、领导行为被独立成罪,另一些组织、领导行为何以连同
其他关联犯罪被并罚?为此,笔者根据现行刑法相关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归纳
总结组织、领导行为概念和本质,力图解答上述理论与实践课题。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 29643 字。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大陆刑法中组织、领导行为概念及其性质。首先,
借助刑法相关规定和相关研究成果,在总结复杂共同犯罪行为共性基础上,区分
和界定组织犯概念。所谓组织犯,统指基于共同犯罪目的,建立行为共同体,指
挥、协调共犯人活动的人。其次,由组织犯定义扩大到刑法中组织、领导行为的
概念。由于组织犯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由此有必要进入刑法分则,通过特定
具体罪状进一步梳理其他组织、领导行为形式。对组织行为的理解大可从生活意
义及刑法意义两个角度进行区分把握:所谓生活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即是指行为
人基于特定的行为目的,采取诸如招揽、引诱、拉拢等行为手段将分散的人或事
物简单聚集的行为;所谓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则指,特定犯罪人围绕一定犯罪
目的而采取的诸如发起、策划、建立等行为手段,旨在成就具备相当程度犯罪集
合的行为。而领导行为并不存在刑法总(分)则归纳的差异,所以领导行为可被
定义为,特定主体依据其自身特殊地位,为促使犯罪目的的实现而采取的左右犯
罪过程的行为。再次,对刑法中组织、领导行为类型进行简要介绍。组织、领导
行为存在形式的复杂及存在状态的多变,使其在我国大陆刑法中的行为类型或者
说定位并未趋于同一。
第二部分,探讨组织、领导行为独立成罪的根据及类型。首先,明确立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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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犯罪的规范情况。近年来,立法不断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丰富我国大陆刑法
分则就组织类犯罪的规定,内容范围囊括了罪名上以组织特定行为为模式的犯
罪、聚众犯罪中由负责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构成的犯罪以及虽然罪名上没
有体现组织性,但在具体实行行为过程中包括“组织”类型的犯罪。其中,仅以
组织特定行为为模式的犯罪就涉及到我国大陆刑法分则中 14 个相关罪名,如:
组织卖淫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残疾人、
儿童乞讨罪等。其次,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
行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进行分别论述。再次,阐释单
列组织、领导行为独立成罪的根据,明确区分该类情形下行为与传统模式的区别。
在深刻把握行为个性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体察立法精神或者说刑事法政策的转
变。
第三部分,剖析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行为之竞合现象。所谓的行为竞合,
实则意指那些在共同犯罪情形下,就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效能与组织、领导行为极
相近似的行为。首先,区分组织、领导行为与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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