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限度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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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限度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的研究

PAGE PAGE 13 刑法解释的限度——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刑法解释的限度,是刑法解释论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之所以说是一个重点问题,是因为它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真正贯彻执行;而之所以说是一个难点问题,是因为在解释刑法规范时,判断某一具体结论究竟是否是该刑法规范所真正包含的合理含义、是否过限,往往并非易事,分歧重重,这种分歧集中体现在对某一解释究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合理扩大解释还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的争论上。因此,研究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主要应研究什么是合理的扩大解释,什么是类推解释,两者如何区分?下面笔者拟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合理的扩大解释   所谓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就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涵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尤其是将那些确实为刑法规范所蕴涵而又超出字面含义的意思揭示出来,因此,所谓的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实际上就是指合理的扩大解释。笔者认为,扩大解释有合理的扩大解释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之分,刑法解释的极限化,仅仅是指合理的扩大解释,而不包括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不合理的扩大解释,往往是超出刑法规范的实际蕴涵进行解释,因此是不能允许的。   (一)扩大解释的法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与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相容性   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社会一项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n crimen sine lege),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un crimen sine lege)”。罪刑法定原则自诞生到现在,经历了从绝对罪刑法定转向相对罪刑法定的历史嬗变。绝对罪刑法定由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其派生的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2.排斥习惯法的适用;3.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4.禁止适用事后法。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刑法学说的进化,绝对罪刑法定的学说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不断得到修正 [1],形成当前为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相对罪刑法定,派生出新的内涵,即:1.从完全禁止司法裁量到允许有限制的司法裁量;2.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3.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4.从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采用不定期刑;5.排斥习惯法等 [2]。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表述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显然有利于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强化对人权的保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司法人员只能严格依照法律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行为,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以后,是否还允许扩大解释呢?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所谓的“明文规定”,应当是指“法律”的明文规定即刑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不是仅仅指哪一个词语、词组的规定。词语、词组是个体性的,而刑法规范是整体性的,是众多字、词含义之间交互作用所产生的一个有机的系统。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要素组成的,但系统不等于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要素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系统往往具有单个要素所没有的性质和功能。作为系统的刑法规范也是一样,它往往具有孤立状态下的字、词所没有的含义,因此,不能因为某个行为被孤立的词语、词组的含义所未包含,就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该行为为犯罪,而是应当对刑法规范进行多角度的综合分析,看该行为是否被某一刑法规范规定为犯罪。如果通过对某一刑法规范进行整体性的、多角度的分析,断定这种行为确实是该刑法规范所要处罚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刑法规范的真正含义,并不是其所在的刑法条文中各个词语含义的简单组合,而是在刑法系统中,通过刑法规范内部各个部分的相互作用以及与其他刑法规范相互作用,所获得的与所在刑法条文的词语意义有关但有可能不完全一致的含义。以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该条文表述的主体是“董事、经理”,而没有明确指出厂长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一般而言,“经理”通常是与“厂长”并列的,在公司法中,经理往往是指公司的行政负责人,而厂长是指非公司形态的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因此,二者互不包含,但是,由于本罪主体的定语是“国有公司、企业”,这里的“企业”,显然是指公司以外的企业,其中生产型企业的负责人一般叫“厂长”,而不叫“经理”,他们既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因此,这些“厂长”的权力比作为行政负责人的“经理”还大,他们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所造成的危害比公司经理实施的同类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无论从合理性来看还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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