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评析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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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评析003

劳动关系案例评析 1、【案情】 2001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Y公司定期租用王某的车辆为公司商场的销售点送货,王某在约定的时间到单位打出勤卡出车,送货完毕即回家,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公司另付费,车辆运营的相关费用均由王某承担。租用后期,公司每月支付运费3200元。2006年4月,公司购买了货车后即与王某解除了雇佣关系。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并由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3976.96元。同年6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书,裁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 公司诉称,双方系雇佣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解除雇佣劳务关系后雇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不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 王某辩称,公司所述王某在公司处工作的时间、带车并负担车辆运营维修费等工作方式属实。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时,公司另付费实为加班工资。公司为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为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4月,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理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 2、【案情】 李某,于2007年8月到某饭店担任厨师。该饭店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7月1日才与其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1月,李某要求该饭店支付2008年1月—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该饭店不同意。于是李某于2008年12月10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该饭店,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饭店支付2008年1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和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争议】 李某认为,饭店自2007年8月直至2008年6月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己应该得到2008年1月—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另外,饭店直到2008年7月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不合法的,应该为自己补缴社保,同时,自己因为饭店未依法缴纳社保而离职,饭店存在过错,饭店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饭店认为,是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饭店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该饭店自2008年1月开始一直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自己一直不愿意签,经过该饭店的多次协商到2008年7月1日李某才同意签订,因此2008年1月—6月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当归咎于该饭店。 3、【案情】 1997年3月,石先生进入陕西省某事业单位任食堂厨师。直到1999年1月31日,单位才通知石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石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双方书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1月31日后则改为半年一签。 2008年12月31日,单位书面通知石先生,鉴于最近一份劳动合同届满,不再与石先生续签。石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 石先生称其自1997年参加工作,已在单位工作十多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单位称石先生只有9年工龄,并出示其自1999年1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与石先生签订的数份劳动合同。 4、【案情】 2006年10月,宋某进入A集团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7月,A集团公司一部门从A集团公司分离在上海成立B公司,宋某作为该部门的员工随部门至B公司工作,原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未作变更和补充。2008年2月,B公司根据A集团公司的属地化管理政策,书面通知宋某2006年10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2月26日变更为与B公司签订。宋某对此表示“拟同意按A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B公司于2008年3月3日书面报告A集团公司,要求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A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复同意解除。3月12日,B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宋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自2008年3月15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先后3次书面要求B公司依法行事。3月20日,A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除通知》,通知宋某“自2008年3月25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于2008年4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 宋某称,自己最初是与A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虽然后来他所在的部门从A集团公司分离出去,但是其仍隶属于A集团公司,他仍旧是A集团公司的员工,他的劳动合同不应因他的部门分离出去而导致无效,在劳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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