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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类规定及政策 【2013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明确: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扣除类规定及政策 11、企业维简费支出 【2012年政策】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扣除类规定及政策 【2013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67号)明确:自2013年 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但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扣除类规定及政策 (1)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扣除类规定及政策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资产损失类规定及政策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类规定及政策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三)资产损失类规定及政策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一)收入类规定及政策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收入类规定及政策 【重点事项提示】 1、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或营业税收入是否相符? 2、季度申报收入累计与年度申报收入是否相符 ? 3、政府补助是否申报 ? 4、财产转让等所得是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 5、利息收入的处理 (二)扣除类规定及政策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扣除类规定及政策 例题: 企业2013年发生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赞助支出3万元,税收滞纳金0.35万元,因逾期还款产生的滞纳金0.58万元。另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地震灾区捐款10万元,(企业2013年会计利润为60万元),该企业2013年应纳税调增的金额? 应纳税调增额=0.35+2.8=3.15万元 (二)扣除类规定及政策 扣除范围 项目 具体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利息费用;借款费用;汇兑损失;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租赁费;劳动保护费;公益性支出;总机构分摊的费用;资产损失;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二)扣除类规定及政策 1、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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