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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规章制度 第二:关于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关于扣押档案、收取押金等 第四:关于支付工资 第五:关于带薪年休假 第六:关于使用实习生 第七: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 第八: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 第一:关于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合法性要求 (二)程序性要求 (三)、公示性要求 公示方法: (1)劳动合同约定法。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并注明劳动者已经知悉并愿意遵守,也可以将规章制度作为附件。 (2)试卷保留法。对新职工作规章制度考试,保留考试的资料。 (3)入职申明法。入职将规章制度交付职工,保留职工已经知悉规章制度的凭证。 (4)张贴法。在职工应该看到的黑板报、宣传栏张贴。 (5)电子邮件确认法。职工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将规章制度发到该邮箱,规定一定时间回复。 (6)传阅签名法。规章制度付传阅登记表,发到基层单位的职工传阅,已约者签名。 (7)手册发放法。发放手册,人手一本,收讫签名。 (8)书面确认通知书。发规章制度付书面确认通知书,回执确认。 无论采取何种办法,都要有凭据证实职工已经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这是劳动争议处理时证实职工已经知情的重要证据。 (四)合理性要求 第二 关于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一、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 关于扣押档案、收取押金等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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