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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容易忽略,税局关注的重点)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践操作: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2、税法规定: 不征税收入(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关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 主要内容 一、业务、税收、财务 二、日常税收实务(两个方面) 三、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税收与财务 业务产生税收 业务决定税负 财务核算税负 税收筹划 政策 业务 燃气公司主要业务 1、燃气管道安装(后续修理、维护) 初装费 2、燃气销售 价格机制 3、其他(IC卡、燃器具的销售等) 二、日常税收实务 1、燃气管道安装 初装费:增值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关键点:业务合同签订?! 营业税(建筑业) 3% 相关营业税政策的理解与执行 差额征税 政策梳理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何实施(两个关键点): 1)、分包合同 2)、合法 有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梳理2: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政策梳理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 第三项第十三款: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税企沟通?! 沟通的技巧:方式方法、形式、时间场合等 借鉴几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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