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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案例思考以下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存在的风险 二、了解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例: 某公司急需聘请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在应聘程序中, 王某向公司出示了多个专业的学历证书,并陈述了以往在多个单位从事销售主管的工作经验, 公司对王某很满意,最后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王某享受销售主管待遇, 公司为其配置专车以便工作,试用期三个月。 王某上班后两个月,公司发现其工作业绩平平, 对王某工作能力产生怀疑,于是对王某的学历和经历进行调查, 发现其工作经历有虚构成分,要求王某解释; 实例分析: 此案的焦点: 招聘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能否作为企业录用员工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录用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明示的, 若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 * *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 * 一、协商解除 二、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 ①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 ② 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 。 三、即时解除(过失性解除): ① 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四、限制解除(适用非过失性解除及经济性裁员)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 王某为了谋求更好地发展,准备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2008年11月1日,她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是,到了12月份,公司还故意拖延迟迟不为她办理离职手续,致使新工作也泡了汤。而且,公司要求她在未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必须在原公司正常上班,否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她承担。王某为此很苦恼,真是进退两难。 分析: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书面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即使企业不批准,员工也可以正常离职。因此,王某履行了提前30天的通知义务,过了30天,王某就可以直接走人。 ?办理离职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员工提前30日提交了离职申请,到期后企业没有必要拖延办理手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是否有权不批准员工的辞职申请? * * 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 用人单位预告通知(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一览表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 注意问题 解除限制 医疗期满解除 1、医疗期满; 2、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提前30天书面 通知; 2、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6种情形下不得解除。 不能胜任工作 1、不能胜任工作; 2、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 * 情景一: 高某,在职期间右眼被诊断为急性黄斑出血,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三个月过去了,高某的病情仍未好转,公司认为高某的工作岗位全是电脑操作,视力不行,很难按要求上岗。鉴于高某的情况,公司在高某医疗期结束后,提前30天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问: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企业漏了一个前提,虽然已经证明高某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但是还需要为其 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仍无法胜任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方式; 情景二: 10月8日,张女士被财务部领导叫去谈话,部门领导认为其近期工作状态不稳定,失误频繁,已经不能胜任财务工作,公司准备将其调整到收银部工作,张女士对此十分不理解,认为公司应该与自己协商。所以调整至收银部后,工作态度散漫,常常出错,鉴于此,企业决定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的呢?调整是否需要得到张女士的同意? 参考答案: 1、把张女士从财务部调整至与其原来工作有关联性的收银部,企业的做法可以说是合理。 但是前提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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