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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问题的处理
身份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问题的处理
论文提要: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中,常常遇到当事人要求亲子鉴定的问题。出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往往拒绝配合鉴定。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此类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亲子鉴定这一本应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在适用上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同时,该类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认定,身份关系诉讼具有对世效力,亲子鉴定程序一旦启动,则会挑战现有的家庭关系,震撼既存的伦理道德基础,其影响远远超出一次普通的诉讼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变化。刚性的法律规则难以应对现实中千变万化的个案,而灵活弹性的法律原则却可以较好的平衡身份关系诉讼中各方主体的权益。那么,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如果遇到亲子鉴定问题,面对此类案件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应遵循怎样的原则才会更合理地权衡和保护诉讼各方的利益,是值得司法实务界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对近五年来北大法律信息网收录的涉及亲子鉴定的典型民事案例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透视司法实践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所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的适用、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合理适用。
科技的迅猛发展提高了人们处理问题、认清事实的能力,通过科技手段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凸显其特殊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世界多元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人们的价值观、婚姻观处于快速变化之中,社会婚姻状况呈现不稳定趋势,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导致非婚生子女大量出现。于是,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中,常常遇到当事人要求亲子鉴定的问题,且此类案件近年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比如,以笔者统计的近五年来(2006年至2010年)典型案例﹙ ﹚为依据进行分析(见附图一),可略窥一斑。
在上述案件中,出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对方当事人都拒绝配合鉴定。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此类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得亲子鉴定这一本应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在适用上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同时,该类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认定,身份关系诉讼具有对世效力,亲子鉴定程序一旦启动,则会挑战现有的家庭关系,震撼既存的伦理道德基础,其影响远远超出一次普通的诉讼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变化。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如果遇到亲子鉴定问题,面对此类案件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应遵循怎样的原则才会更合理地权衡和保护诉讼各方的利益,是值得司法实务界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涉亲子鉴定民事案件的类型及特征
(一)案件类型: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亲子鉴定的身份确认之诉表现形式繁多,而且不断有新情况出现,概括起来,笔者认为,以该类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身份关系为出发点,可分为三种类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
该类案件男女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且子女系婚姻期间出生;男方怀疑或者发现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于是提起离婚之诉或者在抚养纠纷中,男方提出子女非自己亲生,拒付抚养费。此类案件中,男方申请亲子鉴定多会遭到女方拒绝。
如,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丙,现年五岁,一家三口其乐融融。最近因一个偶然的原因,甲带儿子丙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甲并非丙的生父。甲无法接受这个现实,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并请求判令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乙对甲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不认可,男方向法庭提出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乙方拒绝。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因为女方不同意鉴定,而认定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不排除男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男方仍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另一种结果是因为女方有能力配合做亲子鉴定而拒绝,应承担不利后果。
2、因婚外关系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婚前同居关系中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二是因为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原告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为女方,案由多为抚养费纠纷。
如,甲(男)与乙(女)同在某城市打工,未婚同居,后来两人种种原因分手,分手时乙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而后乙另嫁他人,且婚后生育子女,后乙因其他原因离婚,遂以孩子名义起诉甲要求支付抚养费,并提供照片、书信等证明甲与乙曾经有过亲密关系,庭审中甲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乙申请亲子鉴定,甲认为这将妨碍其现有家庭的和睦和侵犯其人格尊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此类案件法院判决结果亦有两种,一是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甲乙双方存在同居期间受孕并生育的可能性,此时乙方拒绝配合鉴定则推定乙方与子女具有亲子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及现实不足以使法官作出亲子关系的认证时,因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亲子鉴定要求从严掌握,现甲方拒不同意配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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