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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公平正义观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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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公正基本概念之—— 公平正义观 正义应以公平为衡量的杠杆。如何寻找一种公平的正义观就是伦理学的任务。 它需要考虑建立的程序、成立的条件、受众的范围、贯彻的原则、有效的实施等。 简介: 1939-1943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就读。 1950年,以《伦理学知识基础研究》获哲学博士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哈佛大学任教,就任哈佛大学哲学系主任。 《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1951) 《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 《正义感》(1963) 《宪法中的自由权利》(1963) 《公民的违抗》(1966) 《分配正义的证明》(1967) 《分配正义:若干补充》(1968) 《正义论》(1971) 对公民的权利平等及其维护,社会利益、地位、权利及义务的分配及其正义原则基础进行探讨; 以社会政治道德问题为研究主体,兼及政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自成系统,独树一帜,被当代誉为哲学和伦理学的经典。 对《正义论》的评价: “当代的哲学经典”; 许多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环境管理等学科将此书列为最重要的基础读本; 世界许多重要报刊为此书发表书评、介绍、专论。 把罗尔斯比作20世纪的洛克,认为《正义论》将决定本世纪后期的发展,如同洛克和斯密决定19世纪欧美社会进程一样; “罗尔斯产业”; 已被多种文字的译本; 获图书奖和“金钥匙”图书奖; 社会背景: 50年代,朝鲜战争、麦卡锡的反共喧嚣; 60年代,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暴斗、学生运动、贫困现象; 元伦理学问题日渐暴露; 面临的问题:如何调节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的适度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分额、差别原则,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基本意图和方法论原则: 在完善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建立一种道德正义论,新契约论,以一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为最高理想而不是以最大利益或最大限度的幸福为最高理想,以正义的合理性为基本视角而不是以自明的直觉原则或完善论的目的论为基本视角的义务论伦理学。 注意:新契约论;反功利;反直觉;反目的论。 旨在设定支配我们的道德力量,支配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 一、正义与功利主义的本质不同 1、正义论以“作为公平之正义”为前提,确信正义在社会政治和道德生活中的优先地位;它是以人们进行契约关系后的合理选择和原初平等为基础而被选择和确立起来的。 功利主义:正义原则在道德生活中只有从属地位,是“次要的规则”;在缺乏合理选择基础和操作程序的情况下所设定的“最大限度地满足”原则却成了最高道德原则。 2、正义论:正义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始协议的目标。正义原则依赖于事物的本性、不同个人的多元性及相互分离的目的系统这个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 功利主义:把一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没有考虑事物的本性、不同个人的多元性及及相互分离的目的系统。 3、正义论:一种不把善特殊化为独立于正当之外的东西,不把正当解释为最大限度的善的义务论。不是目的论。 功利主义:目的论理论。 通过对比,正义论优于功利主义,前者确立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比后者所坚持的最大限度的善的原则更普遍地反映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即“个人的多元性及其目的的分离性”。 “正义是社会各种制度的首要美德,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美德一样”——罗尔斯 二、正义原则产生的基础或条件 1、正义原则的基本前提:“作为公平的正义” 基本内核: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以正义为基础的、即使以社会整体福利的名义也不能侵犯的不可侵犯性。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的更大利益而损害另一些人的自由的正当性。正义不允许为了大多数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不容置疑,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屈从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算计。” 2、正义原则的社会基础: 社会合作上产生利益冲突,需要一系列原则(正义原则)来指导利益选择。 1)个人的发展需要“共同适应”和“相互共容”,否则就谈不上合作。 2)社会合作的目的应该以公正一致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来实现,追求效率。 3)社会合作必须达到稳定,缺乏稳定,或说明该合作本身缺乏正义和效率,或是没有得到合作各方的共同认可和自觉维护,或是没有足够的力量防止违反社会正义原则的现象发生。 罗尔斯承认,他对社会正义原则的设置首先是从理想的社会环境出发的,这不一定与某一特定的现实社会结构相吻合,但却是一种理想社会的合理假定。 “正义的环境” 主观环境:个人所具有的欲望、需要以及理性和正义自觉; 客观环境:人类所面临的自然客观环境和条件; 为社会正义原则的建立提供了可能而必要的条件或可能性。 3、正义原则的理论预想 1)“原初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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