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侵权法人格保护法请求权基础民法教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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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侵权法人格保护法请求权基础民法教学研究

PAGE PAGE 2 雲南大學法學院 法學方法、侵權法與人格權保護(三) 2010年4月21日 王 澤 鑑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名譽教授 [第三講題]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與法學方法 贰.二.說明 (三).司法:法之適用 1.解釋適用上的爭點(補充) (1)106條 ①何謂無權處分?處分的概念是否指物權行為(處分行為)?物權讓與合同是否有效? ②動產是否包括金錢? ③善意如何解釋(不知;非因過失(重大過失)而不知?):資訊信息風險分配 ④善意取得是否適用于互易? ⑤所謂交付是否包括佔有改定(物權法27)? ⑥所謂原所有權人得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其要件如何?是否須以無權處分有過失為要件?是否指侵權行為而言?為何設此規定? ⑦原所有權人除請求賠償損失之外,尚有何種請求權? ⑧甲借A物給乙,乙擅将A物與丙的B物互易,丙得否善意取得A物所有權?甲得否向乙請求交付B物或者償還A物的價額,其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 ⑵107條 ①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損害賠償,其要件、範圍如何? ②得請求返還兩年內,該物所有權歸屬與誰? ③權利人對無權處分人的支付費用、追償请求权與損害賠償之間具有何種關係? 2.如何處理法律未規定的問題 ⑴問題:竊盜物的善意取得 ⑵比較法的觀察 ⑶解決途徑 ①方面推論 ②類推適用(遺失物) 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958年7月14日) 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院先後接到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來文,詢問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按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有向盜竊犯要求賠償所受損失的權利。在盜竊犯下落不明或無力賠償損失的時候,雙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損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一般的都無過錯,把贓物從不知情的買主手中追還失主,也無非是保護失主的所有權。在法律尚無規定以前,我們的意見是:除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公共財產應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間的問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應認為已取得所有權。但如果失主願支付價金要回原物時,應當准許。 二、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不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權。其所受損失,可以斟酌具體情況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分擔。 三、如上所述,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無過錯,而且雙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損失,因之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應儘量採用調解方法解決。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雙方分擔損失。 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來文所舉李流傳盜竊單車(即自行車)案內所繳獲的贓物,其中易國新所買的1輛單車,有稅票和發貨票等必要手續,亦未發現有買便宜的情形,而且時間已達5年之久,失主下落不明,這案如尚未處理,不如即將單車發還易國新較為適合。同案內其餘11輛單車,如尚未處理,也可以按這個原則斟酌處理。 另外,我院還接到河北省冀縣人民法院來文,請示上述問題,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轉告該院,我院不再另複。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及法院裁判,學說的整理分析 三.請求權基礎 (一)問題提出 甲喜好法律初版書,家中藏有ABCD 四冊書。甲死亡,其子乙為歌手,繼承其父遺產,將該四書各以高於市價一百元的價額出售於丙,丙受善意受讓其所有權。其後發現A 書為甲所有,B 書為丁所借,C 書係戊的遺失物,為甲拾得,D 書為庚所有,被甲所盜。乙因過失不知BCD 三書非其父所有,丙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又丙係以辛所寄託的無記名股票支付價金。試說明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二)體系構成 無權處分(合同法51 無權處分(合同法51) 轉讓所有權 受讓人受讓時為善意以合理價格轉讓交付於受讓人(物權法 受讓人受讓時為善意 以合理價格轉讓 交付於受讓人(物權法23以下) 要件 效果:取得所有權(物權法108) 物權變動(物權法106)債權關係原則例外動產善意取得 物權變動(物權法106) 債權關係 原則 例外 動產善意取得 不當得利(通則92) 不當得利(通則92)? 侵權行為(侵權法6)? 要件效果所有人對善意受讓人所有人對無權處分人 要件 效果 所有人對善意受讓人 所有人對無權處分人 要件:效果:損害賠償(107)侵權行為(侵權法 要件: 效果: 損害賠償(107) 侵權行為(侵權法6) 不當得利(通則92) 要件:效果 要件: 效果 让与对待给付物之价额 让与对待给付 物之价额 雲南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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