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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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 〔德〕J?H?冯?基尔希曼著,赵阳译 原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比较法研究》编者提按:法学的价值何在,其科学性如何?此问题在现今我国的法学界并不是个问题,即使在德国法律界,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基尔希曼指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是:第一,他以亚里士多德的对象依时空不可变性为科学分划标准,而不是以其为科学分类之准则,否认法学的科学品质,因之将法学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第二,法学对社会生活及现实之无价值。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变动性、价值选择性,僵化、抽象、武断的实在法使自然法、法学陷入窘境,法学忽视对自然法的考察,仅专注于实在法的谬误和缺陷,却无可靠手段使人们更易于理解法律、减轻法律发展所带来的痛苦与负担。此文冒学界之大不韪,虽有偏颇之处,却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拉伦茨曾以《论作为科学之法学的不可缺少性》一文予以回应。本刊谨投他山之石于我国法学界,以期有助于学界对法学的自我反思和深入研究。 序言 众多朋友的愿望直接促使我将下面的文字付梓。而我本人也非常情愿这样做,因为这是消弭误会与曲解的最佳方式,而以不寻常的念头为题做口头报告是难免招致误会和曲解的。 相信读者会原谅这篇文字所保留的演说风格,对一篇口头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发挥的报告而言,这是不能缺少也无法避免的。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很容易引起这样的揣测:好像我只是在搬弄辛辣的词句,对深奥的真理却并不关心。 对于这样的先入之见我必须加以反驳。玩文字游戏如果玩得巧妙或许也不失为对听众的酬劳并且还给人以消遣,但是我不能不考虑这个学会的性质以及它的成员的严肃态度,因而也不能用这种方式来处理我的论题。 因此我要事先声明:我在这里讲述的一切都是我的真实信念,即使我并未掌握真理,我至少也是在追求真理。 对于我提出的这个论题可以有两种理解。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一方面可以解释为:法学尽管是一门科学,却不像其他科学那样能够并且应当对现实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不符合科学一词的真正定义。 这种含义上的模棱两可不知不觉就溜进了我的论题,而我却并不打算加以澄清,因为我所要阐述的恰恰是这两重含义。 然而这样的说法听起来是非同寻常的。尽管法学的神圣和高贵并未被动摇,依然得到普遍的认可,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却总遇到一些足以使人对这一公理产生疑问和顾虑的现象。哪个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从来也没有深刻感受到他的职业的空虚和不足? 哪个学科的文献中会像法学著述一样除去好作品之外还能找到这么多精神贫乏、索然无味的读物? 圣洁的郁丝蒂蒂娅[i]至今还是人们冷嘲热讽的对象,就连受过教育的人,而且即使是在他有理的时候,也害怕落到她手里,因为他面对那套繁文缛节根本就理不出头绪。法律浩如烟海,漏洞却依旧多如牛毛! 官僚队伍如此庞大,司法效率却依然低下! 那么多饱学之士费了那么多精力去研究,而理论和实践中依然有那么多的不确定因素! 在一个以实现正义为终极目标的国家,在个案中运用法律却要付出沉重代价![ii] 即使是法学界人士中的佼佼者,由于习惯的麻醉力,也会对上述现象很快地视而不见。而当一个外行人想发表意见时,别人又会傲慢地驳斥他,说他根本不懂行。但是上述现象如此顽固地存在着,从而非常确切地表明,在它们背后有着深刻的不协调;同时这些现象又是如此事关重大,因而努力探求其深层次原因的举动理应引起尊敬的听众们的兴趣。 法学同其他任何一门科学一样,也有它的研究对象。这个研究对象独立、自由地存在着,既不依赖于其他事物,也不论是否存在一门关于它的学科以及这门学科是否真正认识了它。这个研究对象就是法律,就是在一个民族中生存着并且由每个人在各自的范围内实现着的法律,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自然法。同样的情形在其他所有学科中都存在:大自然是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花开花落,生命不息,无论生理学是否已经认识到生命的本质和力量。人的精神世界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思维活动则属于逻辑学的范畴。人们感受的、思考的东西在这些学科创立之前和之后并无二致。数学也并没有一个由它自行创造的研究对象,空间与数字的关系虽然抽象,但它们也是从现实中归纳而来,毕达哥拉斯定理所阐述的内容早就存在于现实中,毕达哥拉斯只不过是发现了它而已。就连哲学也有实实在在、绝对并且永恒的研究对象,哲学的任务就是去深入地探究它。 虽然晚近的哲学曾试图消除这种研究对象和学科本身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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