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律的演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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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律的演进** 李鸣鸿*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武汉???430072)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形成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演进历史,是我们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面镜子。 关键词:儒家思想??春秋决狱??儒法合流???中国传统法律的演进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此,中国法律与儒家思想逐渐融合,儒家思想成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时至现今,尽管中国法治建设已经由儒法融合走向儒法分离,但是,探悉儒法合流与中国法律的演进对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儒家思想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内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1]“礼治”和“德治”思想的延伸及其法律化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主要内容。 (一)“礼治”的延伸及其法律化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学者们大多认为,礼最初是氏族社会时期一种祭祀的仪式,所谓“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礼起源后,经过夏、商时期的发展,内容已涉及到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到西周时,经“周公制礼”的活动,礼的内容更为复杂,也更为系统化了。《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约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2]从这一记述可以看出,周礼是一种包罗非常广泛的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礼节仪式都是周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周礼已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西周制礼的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春秋开始,“礼崩乐坏”,诸侯并起,战乱频繁,旧的宗法秩序全面崩溃。孔子目睹“乱政”,求治心切,提出了以“仁”为核心,以恢复礼治为目的的理论体系。他要求统治者以“礼让为国”,[3]克制私欲,遵循先王礼制。反映在法律上,孔子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4]以礼为立法与适用刑罚的原则,非此则无以安民。孟子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5]所以,他也主张重建西周礼治,“法先王”,“不愆不忘,率由旧章”。[6]荀子沟通儒、法两家,使儒家的礼溶合了法家的“法”,主张先教后罚,礼的强制性色彩更浓。 “礼治”在儒家的继承和弘扬下逐渐延伸,内容不断丰富,并日益法律化,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法律观。具体而言,儒家思想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方面的内容:[7]第一,重伦理,正名分。伦理是宗法家族制度下人与人关系的准绳,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儒家赋予伦理观以法律的意义,伦理原则与法律融合,既强调法律的根本使命就是维护伦理准则,又直接视违背伦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出礼则入刑”。礼是儒学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等级制度,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8]孔子的“正名”,就是要通过立法恢复这种等级名分制的权威,使之“名正言顺”,从而保证伦理原则的约束力。孟子也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9]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0]这是人伦的准则。荀子则明确强调“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11]这种等级制度就是把“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等标志封建主要阶级成分内容纳进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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