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誉会计思考_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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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誉会计思考 摘 要:商誉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 是财务会计具有高度特殊性和复杂性、同时也深受理论界重视的难题。但从笔者对股票投资人和企业管理层所做的一次小范围调查中, 反映出现实中商誉会计信息对决策所起作用非常微弱。针对这一调查结果, 本文通过对目前商誉会计中的几个代表性问题进行分析, 从对商誉基本概念、特点和性质的认识,商誉会计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商誉会计的规范方法。  关键词:商誉 计量 思考点 目录:1、商誉的含义和特点 2、商誉会计研究的现状 3、我国商誉会计存在的一些问题 4、对商誉会计的规范方法 5、对商誉会计的展望 前 言 商誉不仅是一个会计概念、经济概念,也是会计实务与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面对的一个问题。但学术界和实务界至今对于商誉本质内涵的认识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析,以期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现行会计标准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 ,但主要有两种:其一,认为商誉是被购并企业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其二,认为商誉是购并企业购并价与被购并企业公允价值的差额。 商誉的计量方法也有两种,在直接计量法下,商誉= 超额利润的折现值= (预期投资报酬- 正常投资报酬)×按正常投资报酬率计算的年金现值系数,其中,预期投资报酬= 可具体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正常投资报酬= 可具体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同行业平均利润率;在间接计量法下,商誉= 购并价- 被购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持股比例。 由于股权集合法(权益入股法) 和单纯的比例合并法都不产生商誉,而我国现行采用的是购买法之母公司观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所以只确认属于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商誉,属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部分的商誉不确认,因此上述公式中要乘以持股比例。该法没有将被购并企业的优势直接量化,而是通过求差的方式算出的,因而叫间接计量法。从理论上讲,似乎直接计量法应对应于“超额利润”观,间接计量法应对应于“差额”观。但从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讲解中可知商誉的定义是采用“超额利润”观,而计量上则采用间接计量法,从而形成了定义与计量上的不对称。该准则的作法可能主要是考虑到直接计量法缺少可验证性,且有难以操作的不足。商誉的质与量的不统一在逻辑上总有不足之感。 (二)、商誉名不符实 据上可知,虽然我国有关准则已把商誉列为一项无形资产,但介于商誉不可辨认的特殊性,具体核算时则将之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之外。按照国际惯例,不承认固有商誉,只承认外购商誉,因为商誉只有在购并中通过产权交易行为,其价值才具有可验证性,外购商誉只有在编 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才予以确认,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购并双方平时不能确认。我国1995 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把企业合并中的商誉归入“合并价差”项目中。“合并价差”是母公司购并价与子公司净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它由三个部分组成: (1) 合并中形成的商誉; (2) 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 (3) 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抵消的差额。既然没有从“合并价差”中剥离出商誉,商誉也就没有对应的核算内容,这就是商誉的名不符实。 (三)、商誉的摊销方法无法实现 商誉价值的后续处理有三种方法: 一是分期摊销法。该法把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于有用年度内有规则地摊销和冲减收益”,其理由是商誉作为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不可能永久保持,本着配比原则,商誉摊销为宜。 二是直接冲销法。主要是冲销资本公积项目。这种处理使资本交易产生的损失绕过了损益表,显得稳健有余。 三是永久保留法,同分期摊销法一样把商誉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但它认为商誉的优势往往是不可打破的和替代的,分期摊销法会损害财务报表的可比性,直接冲销法又不具有逻辑的一致性,因为外购商誉冲减资本公积,而其他资产则不要求如此操作。 国际会计准则推介了方法一和方法二,方法三则排除在外。我国明显倾向于分期摊销法,但是如上所述,商誉混在“合并价差”中,“合并价差”列示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之下,且不要求摊销,也就是说“合并价差”中隐含的商誉也将永久地保留着。 (四)、对负商誉的处理没作明确规定 购并企业的购买价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被购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负商誉。负商誉的出现主要是以下三个因素单独或合并作用的结果: 第一,被购并企业认为整体出售资产不划算,也可以拆零出售资产,但拆零出售往往造成出售相关成本过大,及时间过长,只好选择整体出售资产; 第二,购并企业有较高的利润率,被购并企业预算合算; 第三,当被购并企业处于财务困难时期,交易谈判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目前对负商誉未作明确规定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摊销方法,二是摊销期限。国际会计准则第22 号《企业合并会计》25 条规定商誉“既可作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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