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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015-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
1.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受理范围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3〕19号)
(1)广西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中心、广西大学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广西乡镇企业培训中心和桂林技术交流站所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2)广西电网公司、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南宁铁路局所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3)广西安协技术服务中心、广西动力技工学校所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4)广西化工研究院、广西高级技工学校和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所培训的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2.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委托其负责本辖区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发证;
(2)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负责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3)委托其办理本市辖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和复审审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制证、复审、换证。
3.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
委托其负责对本县(市)域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考核合格的,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健康证明
(五)考核合格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8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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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015-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流程图
服务窗口制作证书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首席代表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承办处室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时限1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AJ015-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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