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大型仪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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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资产处处长和校级平台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985/211工程”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三)指导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评价,根据效益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整合和调配。 (四)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评审工作。 (五)其他大型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申购单位应填写《天津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审批表》(见附表1),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理由(包括拟购仪器的必要性,使用效益的预测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选型理由(包括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适用的学科范围,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学校目前同类设备使用情况。 (四)使用维护人员配备情况。 (五)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六)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第九条 可行性论证工作按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范围分级组织进行。 (一)单价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拟购置院级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二)单价或成套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组织专家论证。 (三)使用“985工程”、“211工程”等中央专项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原则上与校内项目立项审批一并进行。 第十条 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专家组由3至7名有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专家组成。单价或成套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有5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其中至少4人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程序包括申购单位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等。 第十二条 自行设计试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履行正常的申报审批程序,同时还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论证批准后由资产处按照《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其成员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应根据供货合同对仪器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数量清点(含技术资料)以及对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认真填写《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表2),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并报学院、资产处批准。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报账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和资源共享,由资产处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的建设及维护。 第十八条单价或成套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03类(仪器仪表类)及部分04类(机电设备类)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使用“985工程”经费、“211工程”经费等国拨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必须加入学校大型仪器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和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具体工作由资产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使用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和功能开发及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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