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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引热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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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引热议

“规治”互联网金融 《意见》更多体现为“承前”,即落实政策层提出的合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思路,但在“启后”方面还需要不断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完善。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一备受瞩目的政策终于落地。可以看到,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金融业的冲击日益凸显,现有的政策与规则越来越难以涵盖各种新兴组织、产品和业务,也出现了大量创新的“空白区”和“灰色地带”,因此进行监管制度的“打地基”就变得非常迫切。 《意见》出台后引起了各方的广泛热议。就其内容来看,既有一些原则性的描述,也存在许多颇具建设性的亮点。应该说,在各方认识和监管思维一直存在模糊的情况下,《意见》出台意味着“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即进一步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基本游戏规则,努力实现金融创新、服务效率与风险控制、安全稳健等目标的协调。 需要看到的是,虽然《意见》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策空白,但是从“承前启后”的视角来看,该意见更多体现为“承前”,即落实政策层提出的合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思路;但在“启后”方面还需要不断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完善。 “筑基”互联网金融制度建设 就《意见》的作用来看,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制度建设打下了第一块“地基”。众所周知,各国面对各类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都在不断探讨制度规则的完善或者创新。在我国,由于法律层面本来就存在诸多“缺失”,因此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中,产生了更加复杂的矛盾。虽然《意见》只是体现了政府的政策导向,还谈不上是“基本法”,但也表明了许多互联网金融业态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将逐渐被扭转。 其次,重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效率”与“风险”平衡。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技术确实对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覆盖服务“长尾”人群等,都有积极作用,因此鼓励创新符合主流趋势。另一方面,技术变革有可能给金融稳定带来诸多新的挑战,同时我国还有市场化转轨期的“制度套利”问题。因此,如何把握好效率与风险平衡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 还有,突出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意见》除了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加以详述,更强调了包括信用基础设施、财税政策、资金第三方存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环境要素的建设,这些都是制度“地基”中最重要的“成分”,也是整个金融市场化改革所共同面临的难点与挑战。 监管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当然,《意见》本身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界定还需要商榷、有些规定与国际主流监管思路还有不协调的地方、有的政策重点和方向尚需探讨等。进一步来看,为了有效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制度与监管体系,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在如下几方面继续加强和完善。 首先,是向上加快避免法律制度和技术规则层面的不足和缺失。一方面,例如在P2P网贷和股权众筹快速发展的背后,虽然出现了一些优秀的本土机构,但也有大量民间非法集资和影子。要充分解决披上“互联网外衣”的这些“灰色”乃至“黑色”的融资活动,还需要包括《放贷人条例》在内的民间融资基本法的约束与保障。再如,新兴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对各国监管者都带来巨大挑战,而无论是从整个支付清算体系来看,还是从电子支付工具带来的深远影响来说,都需要更加完备的上位法支撑,以此来协调支付清算领域的低层次规章和混乱的概念范畴。另一方面,以新兴电子支付为例,未来加以完善的重心不在于令人眼花缭乱的支付产品,而是背后的“软硬件”技术规则在国家层面的协调统一。 其次,是横向的两手抓。一方面,是推动多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我们仍然认为现有的“归口管理”模式不一定最佳,但是在既定格局下,加强部门协调就成为重中之重。实际上就许多互联网金融业态来看,都难以简单纳入到现有分业监管框架之中。无论是积极蓬勃的有益创新,还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灰色创新,过去都主要发生于不同监管部门的视线交叉或空白领域。就此而言,如果下一步的细则落实变成各监管部门“各管各的孩子”,显然难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以自律监管为重中之重。因为一方面,制定和完善法律予以约束往往是最终不得不采取的手段,其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另一方面,在各国都面临互联网金融形态不断变化的时代,“一步到位”的规则显然难以形成,更需要以自律来构建良好的发展生态环境。 再者,是向下促进分类监管细则的落实与深化。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我们看到,《意见》尚未理顺和覆盖现实中混乱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实践中有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对此,还需要在深入梳理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相应监管细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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