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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贷款,计提比例为5%;对于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③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按季自行确定特种贷款计提比例。 贷款损失准备必须由银行总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统一足额提取;如果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1.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处理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时,一般准备是从净利润中提取,作为利润分配。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准备金户 贷:一般准备金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时,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作为当期成本支出。 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营业支出——贷款损失准备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 会计期末调整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如果当期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高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补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同上。 如果当期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低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冲减多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2. 核销贷款损失的处理 银行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对于符合规定的核销范围、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的贷款损失,在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应予以核销。核销条件是: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经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4)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5) 借款人受到刑事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偿还所借债务,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6) 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银行卡透支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 其他经国务院专案批准后核销的贷款。 核销损失贷款时,应根据上级行的批复文件填制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和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非应计贷款——借款人户 已经核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年份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应予以转回,此时,应作两笔会计分录,分别是: 借:非应计贷款——借款人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户(或现金) 贷:非应计贷款——借款人户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第二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贷款利息的计算 第四节 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1.了解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传统、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2.了解划分贷款种类的不同标准; 3.掌握贷款的核算方法; 4.掌握信用贷款正常归还及逾期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5.掌握贷款损失准备的管理规定和核算方法; 6.掌握抵押贷款的处理方法。 1. 按照贷款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 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3. 按照贷款发放的自主程度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4. 按照贷款本息是否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可以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 5. 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可以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6. 按贷款的具体用途划分,可以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按贷款对象的部门来分,又可以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 7. 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偿还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 1. 本息分别核算 2.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3. 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4. 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时,银行采取逐笔核贷方式进行核算,即逐笔申请、逐笔立据、逐笔发放,到期一次或分次收回本金。利息可按利随本清,也可按季定期计收。 贷款审核 贷款到期 贷款利息计算 损失准备金 贷款到期收回 贷款逾期处理 贷款发放 转非应计贷款 1. 贷款发放的核算 2. 按期收回贷款的核算 借款单位到期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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