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企業經營者及經營團隊評估.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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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企業經營者及經營團隊評估.ppt.ppt

3.8 高階經營團隊評估(2/3) 3.8 高階經營團隊評估(3/3) 台灣惠氏:汰劣保優,淘汰5%的員工 vs.留住15%的人才 根據經理人月刊2008年1月1日第38期之報導,一家公司的人數多寡並不是決定公司成敗的因素,而一家公司中占少數的精英人才的素質,往往才是推動公司前進的動力。台灣惠氏人力資源暨行政管理處副總經理薛光揚曾表示:「人力資源利用統計學的原理將可以將員工分為前15%的頂尖人才,中庸的40%,再次等的40%,還有最後的5%」。公司前15%的精英人才為公司帶來最大的效益,且最不需要浪費公司精力和成本來管理,這些員工在工作上的表現亮眼。而在公司中表現前50-60%的員工雖然也不需要太多的管理指導亦能將工作完成,但是相較於前15%的精英員工就不能帶來相對高的價值。報導進一步指出,這前15%的精英人才通常擁有6項人格特質:(1)能夠勝任多元化工作;(2)遵守承諾;(3)會與同事分享及虛心學習;(4)誠實守信用;(5)擁有高SQ(social intelligence;社會智能);(6)團隊合作的精神。為了使公司永續經營並達到利潤最大化,有效率的營運公司是必須的, 除了找出公司前15%的人才外,公司也需要篩選出拖累公司的後5% 害群之馬加以淘汰,這個淘汰的過程將會刺激公司進步,讓後45% 的員工有所警惕而感受壓力,以達殺雞儆猴之意。 (資料來源:經理人月刊2008/01/01第38期) 3.9 董事會及監察人評估(1/5) 公司法第192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成立董事會,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董事會應依相關法令規章及股東會之決議執行業務,包括選任總經理及交接經營團隊。 公司法第27條:上市上櫃公司應聘請專業人才擔任外部董事,鑑於過去所發生的許多重大企業舞弊事件,投資人無不引領期盼董事會更積極、主動地發揮其監督企業的職責。 董監事會的監督職責: (1) 監督高階經營團隊,訂定明確之年度目標,並向董事會提報  執行之狀況與成果; (2) 訂定明確之績效獎勵規則,作為員工達成目標分紅之基礎。 (3) 重視公司之財務表現; (4) 樹立公司之企業文化,作為員工行為之準則。 3.9 董事會及監察人評估(2/5) 獨立董事之功能: (1) 獨立董事對於內部控制制度、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以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2) 獨立董事對於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以及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也必須尊重獨立董事的意見。 (3) 在面臨股權結構集中時,董事會大都由大股東成員出任,獨立董事則被認為是代表外部股東。 公司法第218條:股東會為其最高意思機構,董事 會為執行機關,監察人為董事會之監督機關,董事 執行業務,受監察人之監督。 6. 公司法第224條:監察人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 者,對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3.9 董事會及監察人評估(3/5) 公司法第192條:董、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民法第535條:而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法第544條:其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公司法第215條:而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3%以上之股東,得為公司對董、監事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99條:股東會得因董、監事怠於行使職權而以特別決議隨時解任董、監事。 公司法第200條:或由持有3%上股份之股東, 訴請法院裁判之。 3.9 董事會及監察人評估(4/5) 以公司治理角度看開發金控 根據商業周刊第812期之報導,以公司治理的角度,若要防杜經營管理者從公司中謀取不法利益的誘因,就不能使董監事結構所擁有的股權不至太少,如此才能在公司擁有利潤時產生弊端。報導中指出,若是能夠保持讓董監事股權的總數大於50%,公司發生弊端的因素將會大大減少;反觀,若董監事的擁有股權少於30%則會有較大危機。開發金控就面臨到股權分散的問題,其公司內部各股東所擁有股權因過於分散,因此不論公司讓董監事如何重組分配,都不能使董監事股權的總數大於50%。 報導進一步指出,能夠有足夠影響力去干涉開發金控的只有由政府所掌控的相關金融機構,偏偏政府相關人員所秉持的態度通常是放手以及不介入為主,這種無為治理使得開發金控又少了唯一的約束力。整體而言,以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開發金控由於董監事之持股偏低,其不論董事換誰都有可能讓投資人充滿風險。 (資料來源:商業周刊第8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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