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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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月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次代表大会第次修订2015年月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次代表大会第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中国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事务,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总社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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