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也可以适用于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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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也可以适用于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ppt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普通法 2、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 1994修订的《货物供应与销售法》) (2) 美国的《统一买卖法》1906 《统一商法典》1952(美国《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 (三)中国的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条约 (一)《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68年起经过10年努力于1978年完成起草,并于1980年维也纳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 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买卖合同, (1)对人的适用范围。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才能适用公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则《公约》可以适用于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缔约国,但根据冲突范围最终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也可以适用于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三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根据冲突范围最终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也可以适用于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加入《公约》时对第二、三种情况作了保留,即我国只承认第一种情况可适用《公约》 (2)对事的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的买卖。公约采用排除法进行规定,即下列买卖不适用《公约》: 一是股票、债券、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二是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三是电力的买卖; 四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五是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 六是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七是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2.《公约》的其他规定: (1)《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合同效力、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损害的产品责任等问题。 (2) 《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我国加入《公约》时对此作了保留,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3)《公约》的适用选择问题。 《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删减或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所以其适用不具有强制性,但排除其的适用必须经当事人的明示为前提。 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贸易惯例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天津民族中专 王和娟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谢谢观赏 WPS Office Make Presentation much more fun @WPS官方微博 @kingsoftw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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