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国人权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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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E/C.12/CHN/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6 July 2012 Original: Chinese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 缔约国根据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 (( ((( [2010年6月30日] 目录 页次 序言 3 一. 第一条:自决权 4 二. 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经社文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5 三. 第三条:男女平等 10 四. 第六条:工作权 13 五. 第七条:享有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17 六 第八条:工会权 25 七.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9 八.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 34 九. 第十一条: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37 十. 第十二条:健康权 44 十一.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受教育权 52 十二. 第十五条: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技进步的权利 58 附件一 报告撰写跨部门工作组成员单位 65 参与报告征询意见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 65 附件二 图表一至十九 66 (注: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不涉及具体权利,按惯例,可不提交关于这两条的履约进展情况。) 序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2月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年6月27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于2003年6月27日如期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年4月27-29日审议了中国的报告并于5月13日通过结论性意见。根据《公约》第16条、17条及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中国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经社文权利委员会递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履约报告。 2. 遵循联合国关于人权条约缔约国履约报告撰写准则(HRI/GEN/2/Rev.5)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新修订的关于撰写《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履约报告撰写准则(E/C.12/2008/2),中国撰写了执行《公约》情况的第二次报告。在首次履约报告中已纳入且未作修订或更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等内容,本报告不再赘述。 3. 本报告着重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情况,包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介绍了中国2005年至2009年期间执行《公约》的情况和进展。本报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执行《公约》有关情况及进展,由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有关情况,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有关情况,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 4. 中国政府重视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2005年审议中国首次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约》要求及委员会合理建议,努力将其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措施。委员会提出的主要建议,如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经得到落实。本报告不但介绍了有关条款的执行情况,也回应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的相关建议。 5. 为做好第二次履约报告相关工作,中国外交部于2009年10月牵头成立了报告撰写跨部门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近30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在报告撰写过程中,工作组征询了近20家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名单见附件一)。各部门起草主管领域材料时,分别征询了本领域学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报告还通过外交部网站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 6. 为提高报告的质量,中国于2010年2月与澳大利亚合作举办了撰写履约报告研讨会,促进了各参与撰写部门了解联合国对履约报告的撰写要求和委员会审议的程序。 7. 中国政府重视《公约》的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加强公众对《公约》内容、履约报告撰写和缔约国接受审议的了解和参与。2010年下半年,中国联合国协会将通过网络举办关于《公约》的知识竞赛,提高《公约》在中国民众中的认知度。 一. 第一条:自决权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中国在首次履约报告中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通过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和其他各项民主改革成为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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