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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doc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_中国国际文化交流_基金会(英文: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Foundation ,缩写为CIC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_公募_ 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_全国_。
本基金会的宗旨:_促进民间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事业,弘扬和发展民族优秀文化,提高民族素质,增进与世界各国各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世界和平、发展与合作服务_。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800_万元,来源于_社会捐赠_。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_,业务主管单位是_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_。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_中国北京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向国内外热心于文化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募集资金及接受捐赠_;
(二)管理和使用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文化交流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_
(三)承办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向我国其他单位或具体活动项目提供的赞助事宜; _
(四)通过展览、演出、出版和演播、参观、访问、考察、咨询、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推动民间的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交流活动,并提供必要与可能的资助;
(五)奖励在文化交流与合作事业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_5_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可以增补。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_5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_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文化交流与合作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 _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_;
(三) _具有参加理事会的议事及决策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_选举权与被选举权;_
(二) _参加理事会议,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三) _对基金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
(四) _遵守基金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和年度收支预算、决算;
(四)审定基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和方案;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定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审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审议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_2_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四)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基金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捐赠人、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聘请。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_1_名,可以增补。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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