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實施細則暨選舉辦法修改對照表-ASTC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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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章程實施細則暨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與組織關係 第一條: 為使本會永續發展,特依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卅一條之規定制定章程實施細則暨選舉辦法。 第二條: 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之本會會員單位,其組成特性如下: 1.本會會員單位均為各自獨立自主之台商團體。 2.本會會員單位之組織、章程、財務之運作方式由各會員單位自行決定之。 3.各會員單位之會員數及會務活動應每年定期向本會理事會提報,由理事會彙集成冊供 參考之用。 第二章 會員代表 第三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各會員單位得各推選會員代表十五人為本會理事、一人為本會監事,行使會員單位在本會之權利。理監事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三章 理事會與工作委員會 第四條: 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所稱之理事會提案,理事應以書面詳列提案案由、說明、辦法,並於理監事聯席會議三十天前,提交秘書處處理。 第五條: 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所稱之會務發展計劃書,應由總會長候選人於發表政見時提出,並接受投票人之質詢。 第六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之規定,新屆理事會於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應將下列議案列入議程: 1.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副財務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聘任同意案。 2.依本會章程第十六條、十七條及廿一條之規定,有關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資深理事之聘任同意案。 3.會務發展計劃案。 4.常年會費之訂定案。 5.收支預算案。 第七條: 各工作委員會之名稱及功能如下: 章程委員會 大陸台商聯誼委員會 新生代委員會 教育文化委員會 財務金融委員會 產業功能委員會 危機處理委員會 公共事務委員會 出版資訊委員會 會務推展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之設置,總會長得依會務之實際需要增減之。 第八條: 各工作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總會長聘任,並經理事會同意。各工作委員則由主任委員就當屆理事或本會適當人士聘任之。工作委員會應定期向理事會提呈工作計劃及進度報告。其主要職責,辦事細則,得於章程實施細則通過後六個月內另訂之。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九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監事會職權之行使,應以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議決案記錄為依據。秘書處應於下次會議三十天前,將議決案彙整函送監事會,以利督察會務之執行。 第十條: 本會章程第八條規定總會長之權責,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理事會之權責,第十一條規定監事會之權責。理事會與監事會無從屬關係。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監督會務,並分別向理監事聯席會負責及報告。 第十一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及第九條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時,總會長應行文函送監事長派員列席。另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召開監事會時,監事長視會務需要,得行文函送總會長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第廿五條所稱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應由總會長及監事長共同具名發文召開之,由總會長擔任主席。 第五章 榮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與資深理事 第十三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七條及第廿一條之規定,榮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及資深理事每屆應出席二次以上理監事聯席會議,否則不予續聘。秘書處應於每次理監事聯席會開會時,作成簽到記錄,妥為保存。 第十四條: 理監事在兩年內,全勤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者,應由會員單位提報祕書處,經選務委員審核後,提請理事會聘為資深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任期一年。 第六章 秘書處與秘書長 第十五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本會聘任秘書長一人,綜理秘書處會務。 第十六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除各會員單位之秘書長為當然副秘書長,以利本會會務之聯繫及發展外,總會長得聘請副秘書長若干人,襄助秘書長綜理秘書處會務。 第十七條: 秘書處之職責: 1.文書收發登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文件收發轉呈等)。 2.開會通知(按各項會議指定期限前,通知各有關人員)。 3.報到簽到(識別證之製作及書寫、簽到簿準備、資料分發等)。 4.會場佈置(貴賓席、主席台、諮詢委員席、資深理事席、理監事席、列席人員席)。 5.議事之進行事宜(議程、議案、清點人數等)。 6.會議記錄之整理分發(記錄應於下次會議三十天前分發)。 7.理事會出席會議之資料登錄。 8.聘書之製作(榮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資深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副財務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及顧問等)。 9.理監事當選證書之製作,理事監事名冊,會員代表名冊及資料等之編輯。 10.協調會務之運作(各工作委員會)。 11.會刊、大會手冊、年鑑之編印。 12.選務委員會交辦事項(如選票之印製、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長、副監事長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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