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宣導簡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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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何謂兩公約 兩公約所指的是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的重要性在於普世的人權價值。 實施兩公約為的是與人權接軌, 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 兩公約由來 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是國際社會最重要之 人權法典。 因為《世界人權宣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研擬《兩公約》,並於1966年經聯合國 大會表決通過《兩公約》。 兩公約於1976年正式生效,具有國際法的效力。 兩公約生效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已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迄今共有 164個締約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則在1976年1月3日生效,迄今共有 160個締約國。 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 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 1971年臺灣無法再參加聯合國活動, 致42年來皆未批准。 兩公約生效期 兩公約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 98 年 3 月 31 日三讀通過,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1條 為實施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 ,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3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 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 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 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 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6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7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兩公約的基本架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前言 前言 第一部分 人民自決權(§1) 第一部分 人民自決權(§1)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2~5)/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2~5)/ 國家義務一般性條款 國家義務一般性條款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6~27)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6~15) 第四部分 實施措置(§28~45)/ 第四部分 實施措置(§16~25)/ 公約監督機制 公約監督機制 第五部分 雜項(§46、47) 第五部分 最後 規定(§26 ~31)/ 第六部分 最後規定(§48~53)/ 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一) 人民自決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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