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交学院章程》建设内容的初步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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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序 言 外交学院经周恩来同志倡议,由党中央、毛泽东同志批准,于1955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外交学系的基础上正式建立。1958年8月1日,外交学院改名为国际关系学院。1960年10月22日,被教育部列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之一。1961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校名恢复为外交学院。“文革”期间学校被迫停办。“文革”结束后,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批示,1980年4月外交学院复校。2013年7月,外交部、教育部决定共建外交学院。 外交学院是外交部唯一直属高校。自建校以来,外交学院向国家和社会各行业输送了一大批人才。学校始终以服务国家外交外事大局为核心任务,培养了大量优秀的外交外事人才,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被誉为“中国外交官的摇篮”。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总理亲笔题写;英文名称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简称CFAU。网址是。 学校法定校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现有两个校区,展览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外交学院是国家举办,外交部主管,由外交部和教育部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资金,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外交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章程自主办学。 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来源,按相关规定录取学生。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招聘、使用和管理人才,并根据实际要求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 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 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合法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校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以服务中国外交事业为宗旨,秉承外交特色鲜明,外语优势突出的办学理念,以“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为校训,致力于培养爱祖国、知世界,通专业、精外语,高素质、复合型的高层次外交外事人才作为办学目标。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服务社会和中国外交事业,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及国内外外交官以及港、澳和地方政府公务员等外交业务培训等工作。 学校坚持小规模、高层次、外交特色鲜明的办学方向,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发展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 学 生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按照规定和相关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按照规定和相关要求,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交流的机会。 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知悉学校发展改革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努力学习,诚实守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爱护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奖励及帮困项目。 学校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建社团,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开展活动。 学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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