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工作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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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征求《关于规范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配套法规,省国土资源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规范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工作的通知》,现征求社会意见,欢迎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其中,我厅初选了四个浙江省温泉资源标识图案(详见《关于规范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工作的通知》),请点击下方“投我一票”选出你认为最能代表浙江温泉特质的标识图案。如你有更好的创意,请将你的设计于12月24日前邮箱,并请留下你的联系方式。一经采用,我们将及时联系你,并给予奖励。 2012年12月12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 关于规范温泉 资源命名和标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温泉的认知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区范围界桩与采矿权告示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59号)精神,现对我省境内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温泉资源命名 地热是国家34 种重要矿产资源之一。温泉是指天然出露的或者通过人工钻井开采利用且温度大于25℃,质量稳定,含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有一项或多项组分含量达到理疗热矿水命名矿水浓度,不含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害元素或组份,可直接用于沐浴和理疗的地热资源。根据地热流体的温度、质量和可开采量等三项指标,按《浙江省温泉资源分级命名标准》(附件1),将温泉分为五个资源级别,按资源级别高低顺序,分别用“AAAAA”、“AAAA”、“AAA”、“AA”、“A”表示。在进行温泉资源评价、储量备案、注册登记时,须按照《浙江省温泉资源分级命名标准》进行分级评定。达到A级标准以上,且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方可命名为温泉。 二、温泉资源标识 在我省开发利用温泉资源,均使用统一的温泉标识(附件2)。 (一)标识图案的意义 标识整体呈圆形,主体为绿色,象征温泉资源的“绿色环保”;中间图案基底代表温泉取自地球深部;水滴和两条弯曲线条似水气升腾,寓意浙江温泉产业的蓬勃发展。 (二)标识使用主体及范围 1、标识使用主体。温泉采矿权人,温泉使用单位。 2、标识使用范围。温泉告示牌、宣传牌和其他需要使用温泉标识的地方。 任何单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使用温泉资源标识。 三、温泉资源告示 (一)温泉告示牌安装 1、告示牌内容 主要包括温泉资源标识、采矿权的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开采方式、温泉用途和采矿权有效期等)、流体的主要特征(水质类型、温度区间值、组分及含量、可开采量等)、矿区范围(范围示意图、范围拐点坐标等)、矿井结构(地层、井结构示意图等)和监制单位等。 2、安装要求 温泉采矿权人应在距泉(井)口10米(一级保护区)内安装温泉告示牌。告示牌长1.2米,宽0.75米,彩色喷绘安装于实木或仿木支架上,支架高1.2米。底座为厚青石或易于加工的石材,高0.15米。(附件3) (二)温泉标识牌安装 1、标识牌内容 标识牌楣头须使用浙江温泉统一图案(附件4)。内容除应包括采矿许可证号、水质类型、温度区间值、组分及含量、使用的温泉资源量、监制单位等内容外,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安装要求 温泉使用单位应在可供30人以上集中洗浴(理疗)的温泉集中使用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宣传的醒目位置,安装温泉标识牌。标识牌样色可结合当地环境自行设计,力求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的相协调。 四、有关要求 (一)已取得地热(温泉)采矿许可证或已完成地热(温泉)储量备案、登记的矿业权人,要委托储量评审机构对资源进行重新评级、命名,并于2013年3月底前将分级命名结果、温泉使用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已取得温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和温泉使用单位,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温泉告示牌和宣传牌的安装工作。 (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关于开展矿区范围界桩与采矿权告示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做好温泉资源命名、标识使用、告示牌及宣传牌安装等工作,并作为2013年热矿水年检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浙江省温泉资源分级命名标准    2.浙江省温泉资源标识图案 3.浙江省温泉资源告示牌样本图案 4.浙江省温泉资源宣传牌楣头图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3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地勘局,各有关矿产勘查资质单位,各有关地热资源使用单位 附件1 浙江省温泉资源分级命名标准 命名 温度(t)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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