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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张家港市政务服务中心.doc
张家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及相关要求
户外广告的概念
所谓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与服务或者其它信息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的简单分类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布幅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概念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包括各种车辆、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在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装置。它主要包括贴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和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等。
简单讲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专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户外广告设施可一般分为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和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两类。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牌面式广告、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牌面式广告、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要求
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3、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与城市风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4、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遮挡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交通,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妨碍居民生活。
六、几种常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定
(一)立杆灯箱、落地式广告设施的设置
1、沿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的立杆式灯箱或落地式广告间距及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
(2)道路红线在40M以上的,广告间距为80-100M;
(3)道路红线在20-40M的,广告间距为50-80M;
(4)市级商业区(如步行街、长安路、沙洲西路等)广告间距为30-50M;
(5)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6)广告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7)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0㎡,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0M,厚度不得大于0.3M;
(8)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
2、落地式广告牌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落地式广告牌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地段;
(2) 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后退道路红线,并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3) 落地式广告幅面规格一般不得大于高1.5米、宽2米,离地高度不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地段,幅面规格适当扩大。
(二)、高炮式广告的设置
1、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高炮式广告,禁止设置在景观性道路及生活性道路两侧。可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外、城市出入口以及高速公路两侧;
2、高炮式广告牌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跨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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