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担保物权重点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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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转让与继承 抵押权可以转让,也可因继承而取得。 (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4、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财产灭失 4、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 5、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移转债务 五、特殊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点 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行为、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款关系场合。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系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2)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连续交易中每笔债权均单独设立抵押担保所带来的繁琐。 (3)最高额抵押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 (4)最高额抵押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的决算期。 2、最高额抵押的设立 订立合同并办理登记,始得成立并生效。 3.最高额抵押的效力 (1)由最高额抵押的性质所决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得于最高限额范围内,决定其实际额。中间借了还,还了借,即使出现债务全部偿还的情况,最高额抵押也不消灭。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方得以确定。 (5)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是否限于原本,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未明确约定担保的债权范围的,一般应包括原本、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但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共同抵押 1、共同抵押的意义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连带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立抵押权的情形。 共同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标的物不是一项,而是多项。 共同抵押的构成只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抵押标的物为数个而非一个;其二,数个抵押物所担保的为同一项债权,因而共同抵押中的债权人及抵押权人须是同一个人。抵押人是否为一人在所不问。 2、共同抵押的效力 (1)如当事人就数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以特约做了明确限定,则各自承担其担保责任。按份担保 (2)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抵押权人则有权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受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连带担保 (三)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 1、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的意义 浮动抵押是指以企业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标的的抵押; 财团抵押是以企业固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构成的财团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2、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的特点 浮动抵押主要有三项特点: (1)列入抵押标的的财产一般为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现有财产与将来取得的财产。 (2)设立抵押后,作为抵押人的企业,仍得利用企业的整体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浮动抵押为支配继续流动中的企业财产全体的担保制度。 财团抵押主要有三项特点: (1)列入抵押财团范围的财产限于企业现有的财产,随企业经营而变化的流动资产,不属抵押财团之范围。 (2)财团抵押之设立,须将作为抵押标的之财团作成目录,使抵押财产的范围特定化。 (3)财团抵押一经成立,企业对其财产的处分即受严格限制。 质权的特点 1、成立要件不同 2、担保的标的不尽相同 3、担保的机能不同 4、实行的方式不同 ●转质—质权人以质押物设定新质权 包括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 我国不提倡,也不禁止 《物权法》217保护出质人利益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证券质权的效力 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效力 3、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4、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 5、质权对第三债务人的效力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动产、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占有的动产的权利 (2)收取留置财产所生孳息的权利 (3)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财产的权利 (4)实行留置权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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