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网络市场秩序的相关法规问题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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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5章 网络市场秩序的相关法规问题 一、在线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企业(网下企业)利用因特网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类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类竞争行为在有些情形下存在区别,但是在大多数情形下,很难将二者截然区分开。这里所谈的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仅仅泛指利用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其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重合一面,又有其独特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认定仍然脱离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当然,在网络环境下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时,我们又必须突破不正当竞争具体形态法定观念,将一些新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一)、市场混淆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基本概念和要件 混淆的结果是导致对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将甲的商品误认为是乙的商品,将丙的服务,误认为是丁的服务。导致消费者误认的手段主要是商品或服务上的名称、标识、商标、产品包装或外观等与他人的名称、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而且一般来讲,只有同一行业或同一性质的营业之间存在上述的混同行为或事实时,才构成混淆行为。我国亦有学者认为混淆并不必须以仿冒人与被仿冒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同业关系)为前提条件。应当说,这种观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世界趋势。 网络环境下的表现 网络环境下发生的市场混淆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1)恶意注册他人域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权,致使许多企业无法将自己的商誉延伸到网络环境,损害他人利益; (2)域名与域名之间相同或类似时,产生的引人混淆行为; (3)从其它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导致消费混淆或误认; 网络环境下的表现 (4)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它经营者的便车; (5)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6)通过其它方式暗示与其它著名企业或网站有某种联系的行为。 域名与域名权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唯一性,域名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唯一的路径,使得域名具有了识别功能,因而具有了商业价值。 域名与域名权 域名商业价值的发现是与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经济时代或电子商务时代密切相关。在信息经济时代,网上商业或狭义的电子商务成为主宰的商业形式,而现实中的企业如何在网络世界——虚拟世界吸引客户或消费者,就成为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竞争的焦点。因此,在网络的无数站点中有一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就成为引起人们注意力,在竞争中取胜的手段。于是,网络上的地址——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 域名与域名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域名是与传统知识产权有关但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全新权利的客体,它具有全球唯一标识性、绝对的排他性和无限的空间性。与这种客体所关联的权利可以称为域名权。随着知识产权范畴的不断扩大,域名权必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而获得完整的法律保护。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既存的、多边共同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则体系能够在这一新型的、超国界的而又是极端重要的媒体之上得到体现。这既满足了权利主体自身对某种利益的需求,也迎合了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域名和域名权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拥有域名并不必然享有域名权,只有在域名注册人的域名未侵犯任何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时,域名拥有者才享有域名权,才可以对抗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也才能据此寻求司法救济。 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种情形: (1)域名注册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因域名类似或相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域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域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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