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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从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四)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 * 五)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六)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七)在发生保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公司则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 LOGO * * 第七章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 第三节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 第四节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 第五节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风险评估 * * * * 第一节 概述 国际保险市场上,安装工程险已发展成一种保障比较广泛、专业性很强的综合险种,它与建工险类似,同属财产险范畴并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 * * 一、以安装项目为主要保险对象。安装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拟安装设备。它虽然也含有一定的土木工程项目,但其价值远远低于安装项目。 二、保险风险主要是人为事故。一般情况下,安装工程大多在建筑物内安装,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小,而遭受人为事故的可能性较大。施工过程中,设备本身的质量、施工方式方法等都是导致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 三、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期风险最大。安装工程试车期的损失率要占整个安装工期的50%以上,许多风险只有到安装完毕进行试车考核时才会充分暴露出来。 * * 第二节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所施工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 *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雷电,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除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 * 二、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一)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二)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三)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 * (四)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五)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六)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 * (八)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九)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十)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 *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三)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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