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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本章分为四节: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 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第三节 公司增资和减资 第四节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五节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公司资本】(capital),又称股本,是公司章程规定并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二、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 【结论】 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出下面的公式: 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待发行资本 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公司法》: 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81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三、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 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对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 会计学上资产负债表包含着一个公式: 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资产 - 负债 四、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二)资本维持原则 (三)资本不变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都必须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但可分期缴纳。 (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在募集设立情形下,分期缴纳技术上不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81-2) (二)资本维持原则 (三)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小模型: 具体问题: 第三节 公司增资、减资 一、增资 二、减资 一、增资 公司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配股(证券法内容) 二、公司减资 (一)概念 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适用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三)减资程序 (1) 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变更登记。 第四节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 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公司: 第83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 出资形式总结: 1、可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不得小于(≥)公司注册资本30% (2)非货币出资:可货币估价;可转让性;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公司法列举) 2、不得出资的形式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 二、股东出资的履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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