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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运行 主要内容: 股份公司设立及其章程; 股份制改组相关内容; 股份公司资本、股份与资产; 股份公司组织结构; 股份公司变更、破产和解散等内容。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一)发起设立方式 由发起人(筹建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原“发起人认购股份,应缴纳全部股款”,现“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可以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 若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则应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程序:章程→申请批准(现略)→出资(认购股份)→验资→创立大会(成立董事会等)→注册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但须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原《公司法》5人以上(国企改制可少于5人,但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新《公司法》:2-200人。 2、发起人认缴及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人民币1000万元,若申请上市则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20%。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的组织及运作的基本准则。规定股份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发起设立方式,公司章程需由发起人同意并签署;募集设立方式,经创立大会通过。 章程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发起人名称及股份数;股东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与清算等。 章程修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 一、目的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确立法人财产权,实现政企分开 3、优化资源配置 4、增强企业凝聚力:股东+经营者+职工 5、筹集资金 二、股份制改组程序 1、确定改制初步方案 包括:成立改制小组、聘请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与改制辅导、确定发起人与设立方式、有形与无形资产处置与作价、人员调整安置、改制模式、股本结构、股权分配和管理体制的初步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最好聘请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 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财务审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发表意见等 2、资产评估 程序: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 3、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 4、法律审查 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主体、主体行为、资产与债务确认与变化、合同等方面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行 一、公司资本与股份、资产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在登记机关注册的实收资本总额(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其数额是股份数与股份面值之乘积。 公司资本(股本)不同于公司运营中的实有资产,公司资本是一个不变的观念上的数额,而资产在不断变动。 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股东出资都构成公司资本,如股票发行时溢价部分不构成公司资本,而归属于资本公积金。 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原则的统称。它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保障股东与债权人之权益而发展与创建的公司资本制度原则,其目的在于使公司之实质资产尽可能不低于资本。 06年前我国实际执行法定资本制,奉行“资本三原则”。 在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注册资本制度即为该种制度的运用。 这种模式是由德国在20世纪30年代首创,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台湾地区)现在都实行该制度。既放松了公司设立的资本要求,又可保证公司于成立时实际拥有必要的资本。 第四节 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人。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4、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有1/3以上为职工代表。 CEO即首席执行官,是美国人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创新时的产物,它的出现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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