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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破产法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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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破产制度的概念、性质和作用,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清算程序。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是破产原因,破产债权的概念和范围,破产财产的概念和范围,破产受理的效力,破产分配。 一、破产的概念 1.事实的破产(状态性的破产概念),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经济状态(经济破绽),也就是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 2.程序或制度的破产(程序性的破产概念),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财产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的程序或制度。 3.破产程序或制度又有广狭之分。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广义的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中,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以自己名义处理破产清算事务、和解事务与重整事务的专业人员或组织。 狭义的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包括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中的专业人员或组织。 《企业破产法》采取广义的管理人概念,在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中均设置管理人。 二、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而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机构。 设置债权人会议不但是表达债权人意志所必需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各种破产程序效率。 三、债权人委员会 (一)概述 概念: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设置,为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对各种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专门组织。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必要性 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设机构,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一、破产财产 (一)概念 破产财产,是指从破产受理至破产终结期间,由管理人接收和管理,属于破产人的全部无担保财产。 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有所不同。 二、破产撤销权 (一)概述 概念:破产撤销权,又称破产否认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间内,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否认其效力从而重新收回流失的破产财产的权利。 设立破产撤销权的目的。 三、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对于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财产的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直接行使返还请求权,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时,企业中可能存在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用于财产分配,只能返还于权利人。 设立取回权制度的目的。 四、破产债权 (一)概念 广义的破产债权,泛指对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管该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也不管该债权是否产生于破产申请之前。 狭义的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受理之前的原因产生的、依法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才能接受清偿的无担保债权。 通常所说的破产债权仅指狭义的破产债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概述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以其破产债权冲抵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从而使自己的破产债权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权利。 破产抵销制度,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照破产程序才能行使的一个例外。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管辖是指对于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法院之间如何确定其受理范围。 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原则上根据破产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部门的级别确定管辖法院。 二、破产申请 (一)概念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法定当事人,依照法定事由,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非自愿申请)。债权人有无财产担保,均可以提出申请。 2.债务人(自愿申请)。申请由债务人自由决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为其特殊形式。 3.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提出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 (一)受理时间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四、债权申报 (一)概述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间内,向法院主张并证明债权,表明其参加各种破产程序的行为。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目的在于成为各种破产程序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 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其债权并不丧失,只是不能通过各种破产程序实现而已。 五、破产宣告 (一)概念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确认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且无法消除并予以公告的司法行为。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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