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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的效力ppt.ppt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 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 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合同法》第8条 1.权利方面。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义务方面。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方面: (1)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合同法》第60条 (2)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两者的区别及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二)两者的要件不同 (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一、 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 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合同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二、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期限的分类: 期限通常分为两种: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四、无权处分合同 一、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三、 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要求不存在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须为善意且须存在令其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 2、法律后果不同。 无权代理只有经本人追认才对本人产生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是否对本人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而表见代理则无须本人追认,就对本人产生效力,本人不得拒绝。 3、立法宗旨不同 无权代理体现对无过错的本人之保护;表见代理基于相对人的善意而推定本人的授权责任,体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既可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由本人承担行为后果;也可以行使撤回权,主张无权代理。 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C 四、无权处分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概念和特点 二、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 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四、合同的部分无效 一、无效合同概念和特点 二、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区别 1、条件不同 2、引起的原因不同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5、能否主动宣告不同 6、有无期限限制不同 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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