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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强制措施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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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特征及意义 1.概念 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特征 主体特定:具有刑事强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 对象的特定性 目的:保障性而非惩罚性 依法适用 3.意义 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诉讼; 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 防止意外事件。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体、条件、程序合法;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力度要与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相适应; 适时变更或解除的原则。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1.性质 诉讼性:即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用的程序性措施; 保障性:即其目的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与刑罚的区别 适用目的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 适用时间不同 稳定性不同 3.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性质不同。惩罚性的有无; 程序性处理 实体结论 适用对象不同 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 稳定性不同 4.与民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性质不同 保障性 保障性和惩罚性 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的阶段不同 侦查、起诉、审判 审判、执行 种类不同 民诉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拘留(司法拘留)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司法拘留) 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第二节 拘传 一、概念 公、检、法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特点 1.对象:未被羁押的被追诉者 2.目的:强制到讯 3.决定权: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 4.执行权:同上 三、拘传与传唤 (1)相同点:目的相同 (2)不同点: 强制力不同:传唤不属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注意] 传唤不是拘传的前提 四、拘传的程序 1.拘传的批准:公安局长、检察长或法院批准。 2.拘传的执行 执行人员不少于两人; 出示拘传证(公安、检察)或拘传票(法院); 可使用械具。 3.拘传的变更 符合条件的,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不符合条件的,放人。 五、拘传的时间与地点 1.时间 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市、县以内 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 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概念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适用情形(刑诉法第65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1)保证人的条件(第67条)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履行刑诉法69条规定的义务 及时报告义务 3)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罚款 刑事责任 3)保证金的没收 被保证人的义务(第69条) 必须(五项) 选择(四项) 违反义务者,由决定取保机 关决定没收部分/全部保证金,且 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 保证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检、法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执行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具体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3、解除、撤销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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