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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_合同法ppt.ppt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56条规定说明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决定了法律不仅要使这些行为无效并使当事人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侵犯了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还应使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56条规定说明合同被确认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对于可撤销合同来说,因合同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情1 2007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与乙电器商行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 300台,单价2300元,货款总计 69万元;甲方于2007年12月 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即付款;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 2007年12月30日甲方向乙方索要货款,乙方以未收到供方货物为由拒付。 乙方有权拒付货款吗? 本案的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并约定双方的义务同时履行。乙方在甲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恰当的。由此造成的纠纷,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案例 甲公司董事长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案情分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案例 某羊毛衫厂与某实业公司于当年7月1日签订了购买编织机的购销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实业公司向羊毛衫厂供给编织机十台,每台2500元,货款总额2.5万元。8月实业公司将编织机送到羊毛衫厂,调试合格后,双方一次结清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羊毛衫厂为了及时取得编织机,7月19日到实业公司提货,暂付1万元,其余货款待运回编织机后立即汇来,实业公司同意了羊毛衫厂的要求,并按协议要求和双方商定,将十台编织机交给羊毛衫厂提走。 羊毛衫厂运回编织机后,派人去调试,投产后质量一直不稳定,故其一直未付款。实业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没有音信。 第二年三月初,实业公司收到羊毛衫厂的来信。信中提出,欠编织机价款1.5万元未付,原因是编织机在使用后不久就不能生产产品了。 羊毛衫厂要求退货,返还所收1万元货款。实业公司则坚持编织机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羊毛衫厂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被告可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因为: (一)买卖合同系双方合同。 (二)本案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原告交付的编织机,经有关机关鉴定,其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原告的履行为不当履行,因此,被告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不仅如此,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行使主体 没有履行顺序之分,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故适用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有履行的先后顺序,适用于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有履行的先后顺序,适用于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适用情形 一方拒绝履行债务或者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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