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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周 证据(一):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引言: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何家弘)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构成要件) 三、证明力与证据制度的演变 四、证据能力与证据排除规则 五、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问题及参考资料 本周作业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什么是证据 (二)证据材料与证据 (三)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定义证据的不同角度 (四)证据的双重性质 (一)什么是证据 一般而言,证据就是人们在从未知达到已到的认识过程中用来推认未知事项的既知材料,而证明则指从未知出发而达到的已知状态,常常也包括从未知达到已知的过程本身。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第163页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江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06页 (二)证据材料与证据 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证据: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即定案依据) (三)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定义证据的不同角度 证据方法:侧重于证据作为物质存在的形式或外观这个方面,指的是证据审查直接针对的人或物等客观对象。就其存在形式而言,证据方法可分为人证方面的证据和物证方面的证据两大类,作为日本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五个种类,前者包括证人、当事人本人以及鉴定人,而后者则主要是书证和需要检验的物品(包括需要勘验的场所等在内)。[外观如何] 证据资料:是指通过证据方法表现出来或为人所了解知悉的内容,如证人和当事人本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据记载表示的信息内容、对物品或场所进行检验或勘验的结果,等等。[内容如何] 证据原因:着重从作为证明对象的要证事实是否得到证明的效果来把握证据,指的是关于要证事实的判断用以作为自身根据或基础的证据资料。[能力如何] (四)证据的双重性质 客观性、中立性:在实体上发现案件真实 [德国] 对抗性、党派性:在程序上作为攻击防御方法 [美国] 折衷: 处于二者之间 [日本] 以证人为例予以说明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构成要件) (一)客观性 (二)关联性 (三)合法性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这一特征是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是证据的生命力所在。 (二)关联性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应当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将“相关证据”定义为:“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紧密程度不同,证明力就不同。关联性越密切,证明力就越强;反之关联性越弱,证明力就越小。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三方面内容: (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三、证明力与证据制度的演变 (一)证明力的概念 (二)法定证据制度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四)我国的证明力规则 (一)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又称为证据价值或证明价值。 也称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依据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律统一作出规定,还是委诸法官内心的判断,在诉讼理论上可以把证据制度分为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源于古日尔曼法,盛行于中世纪的德意志、意大利。这一证据制度的特点是法律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进入19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中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逐渐取代了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我国的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我国的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确立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实际上就是“现代自由心证原则”。 强调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即法律精神),法官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对证据进行独立(自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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