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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十六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 学习目的 本任务介绍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概念与形式、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与审批程序、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经营与管理规定以及处罚规定等相关内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因其高效率、低成本、选择性高等优点正逐渐成为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发展的方向之一。药师应该熟悉我国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适应今后可能从事的信息化药品服务工作。 知识要求 掌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概念与形式。 熟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与审批程序。 了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经营与管理规定以及处罚规定。 学习项目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思 考 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概念与形式 (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概念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概念与形式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形式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其中,本企业成员是指企业集团成员或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二、相关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相关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二)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相关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 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二)形式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三)内容审查 1. 对于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的审核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三)内容审查 2.对于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四)现场验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按验收标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五)发证 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验收合格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并送达同意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互联网药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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