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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八个禁止 前言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宗旨。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 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对保持干部和军队的清廉、防止贪污做出严格规定。著名的“三大纪 律和八项注意”就在这一时期产生。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签发的《关于惩治贪 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 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这些做法纯洁了党和军队,赢得了民心,为中国共产党打败强大的国民党对手、夺取全国政权奠定了基 础。 50年代初期,两名战争年代曾立下汗马功劳的地方领导干部刘青山、张子善,因为贪污国家资财而被判 处死刑,引起很大震动。毛泽东同志当时表示,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两千个、两万 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进入21世纪,中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多发,党对腐 败分子采取了高压态势。 200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这是中共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 规,标志着党内监督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2010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用“52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 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 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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