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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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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要求为推进市委、政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结合当前遵义市的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强调医疗废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要求,保障医疗废物100%的安全处置,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顺利评比敛收。一、医疗废物垃圾的危害性医疗废物医疗垃圾是指接触了病人血液、肉体等由医院生产出的污染性垃圾,包括医疗单位在检查、诊断、治疗各类疾病过程中和病人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如注射器、输液(血)器具、各种导管等。医疗废物由于携带有大量病菌、病毒、放射性物质等,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病毒性和腐蚀性。据国家卫生部门的医疗检测报告表明,一般由综合医院排出的垃圾可能受到各种病菌污染,有的垃圾还带有大量乙肝病此外,这些物品中的有机物不仅滋生蚊蝇,造成疾病传播,并且在腐败分解时生成多种有害物质将污染大气、危害人体健康,具有空间传染、急性传染、交叉传染和潜伏传染等特征,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如果任其发展,处理不当,不但造成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及对人体的直接危害,还可能产生非典那样的新型病毒。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大特点 全程管理的特点前面已经讲了一直以来有关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些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出体现了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特点。突出集中处置的特点为推进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进程,条例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可以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强化监督管理的特点该条例特别突出了对医疗废物产生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两个部分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计划生育、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科研、教育机构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管;工商、公安、计划、财政、邮电、铁路、民航等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产生场所,条例要求它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还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一、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依据 一、处置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2003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6号令),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颁布实施。 3.《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2003年10月10日,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卫办医函6.〔2004〕338号),2004年8月4日,卫生部回复江苏省卫生厅。5.《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2005年12月28日,卫生部发布。6.《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3月31日。卫生部回复山东省卫生厅。7.《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188号),2003年10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2003年12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二、医疗废物管理 1.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必须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对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2.管理制度制定好“两个制度、一个方案、一流程”,结合创卫经验,统一模板,统一上墙。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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