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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复习重点1
一、卫生法总论
1、卫生法学的概念:
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兵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3、卫生法律关系
3.1、定义: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
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
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
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
3.3、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1)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有: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
2)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 如药品
2、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益 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
3、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如 诊治行为
3)内容: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
3)义务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
4、卫生法的渊源 看一下即可
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我国限于成文法。
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
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一元:立法体制的统一性
两极: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
多层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
2)等级: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其他法律
2、国务院===向人大常委提出立法建议 制定卫生法规、卫生法实施细则
3、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人大----地方卫生法规
4、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
5、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政府-----地方卫生规章
6、国际卫生法律文件必须由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这六点结合卫生法的渊源看
6、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针对特定对象或事物所做出的具体的能够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包括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7、授权组织执法与委托组织执法的区别
授权执法: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享有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但仍不具备国家机关的地位。
委托执法: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委托某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执法职权。特点有:1、被委托的组织不应是其他行政机关获其他国家机关。2、仅行使委托范围内的只能。3、有不允许委托的职权。4、不以自己的名义而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责任有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8、行政责任
定义---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任一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但未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卫生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下属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9、卫生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猪蹄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及程序法定。
2)公正与公开原则A、公正原则——回避制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B、公开原则——处罚规定事先公开,处罚决定、程序、身份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再做出发。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机关也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去进行处罚。 极度重要
5)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
10、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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