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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doc
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断或裁决的一种仲裁类型。
(仲裁,是指在法律允许或规定的范围内,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核定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纠纷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针对行政仲裁概念的理解:
主体上,行政仲裁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程序上,行政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必须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一方提出,即可受理
对象上,行政仲裁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如劳动争议),不包括行政争议,这就与行政复议区别开来;
法律效力上,行政仲裁能够产生多种法律后果,属于复效行为。
3行政仲裁的特点:
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行政仲裁由国家行政机关专设的仲裁机关主持进行,是一种专门性的公断组织
无需仲裁协议;
属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方式。领导方式,仲裁机构之间是上下领导关系,上级仲裁机构有权撤销下级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行政仲裁为法定仲裁,只有特定的仲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才能实施仲裁行为,某类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无权选择其他仲裁机构或仲裁人。
行政仲裁有自身专门的仲裁程序。
4行政仲裁的原则:
自愿原则。即行政仲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提起的,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可以放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一次裁决原则。即行政仲裁实行一次仲裁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行调解原则。即行政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只有经调解无效后,才能予以裁决。
二 行政仲裁的历史发展
1形成时期。
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开始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43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了《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规定了仲裁相关事项。
2发展和加强时期。
20世纪60年代开始,我国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3行政仲裁的弱化趋势。
因仲裁机构不能独立公正的仲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于是1944年8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仲裁法》。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的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居中裁判的活动。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2劳动仲裁的特点
劳动仲裁是强制仲裁,仅一方申请仲裁即可发生,另一方无论愿意与否,均应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定性较强,当事人选择余地较小;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
3我国劳动仲裁的历史沿革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确立。
1949年11月发布《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1950年6月发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1950年10月发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则》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1980年7月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重新确认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也表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2007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仲裁机构及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专职仲裁员:也可称为专业仲裁员,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全职兼职仲裁员: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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