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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doc
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1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1〕6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合管理,做好个人参合费用收缴工作
2012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收缴工作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2012年2月底。各地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各地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或以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费收据。2011年农民个人缴费未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收缴的,今年要继续做好补缴工作。
二、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巩固在70%以上。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镇)级90%,县(市、区)级80%,省、市级50%,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住院补偿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和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普遍实施门诊统筹,将乡镇卫生院和符合定点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定点,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等按国家规定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制定收费标准后,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逐步扩大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范围,将门诊统筹与门诊总额预付制度相结合,将住院统筹与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逐步建立住院费用总额控制机制,在基金预算上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支付总量控制。通过新农合支付方式的引导和制约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开展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制订的具体临床路径要充分考虑当地医疗实际、医疗机构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新农合等各项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医疗机构必须配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机构。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地要认真落实《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赣卫农卫字〔2011〕13号),统筹地区要根据省新农合办公布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度的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目录外自费药品比例和直补情况,以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承诺的2012年度的次均住院费用、目录外用药和直补情况,遴选2011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承诺的2012年度次均住院费用较低、目录外自费药品比例较低、直补工作好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作为本地区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省、市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省、市级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50%。协议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2012年,每个统筹地区选定的省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3家,市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1家。各统筹地区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省市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遴选工作,并将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或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报省新农合办备案。省新农合办将向全省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广大参合患者查询和就医。
五、严格执行基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基金用途
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杜绝挪用和违规使用基金、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将新农合基金列入各地的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严格执行新农合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要确保新农合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要做好新农合补偿与公共卫生项目和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衔接,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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