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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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doc

泽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书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保证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5]11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3号)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泽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及县颁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合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可结合本院的“基本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进行设置”,并在门诊大厅或病房公布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医疗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甲方应通过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乙方医疗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凡查实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五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以质量第一、服务第一、参合人员利益第一为服务原则,热心为参合人员服务。乙方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坚持首诊负责制,重视医疗安全与质量。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服务态度。 第六条 参合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参合人员就医时乙方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防止非参合人员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1、乙方在参合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其县合管中心发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转院证明(急危重症等情况除外),审查证件是否有效;属参合救助对象的还应由其所属县及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民政救助证;危急重症的参合人员的身份审查应在3-5天内,由参合人员向医院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转诊手续。 2、乙方在参合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所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与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及时通知参合人员所在县合管中心(具体名单和联系方式由甲方提供)。乙方因自身原因对参合人员身份审查不严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危急重症参合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身份证明,其医疗费用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费用自理。 第八条 乙方要为参合人员建立门诊自带病历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乙方的处方和医嘱应书写规范,字迹工整,药品名称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的通用名开具,诊疗项目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名称书写。门诊处方保留1-3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合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对住院的参合人员给予适当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参合人员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大型检查项目(指检查项目单价在200元以上的)的检查阳性率应达到60%以上;乙方不得将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项目及费用记入参合人员费用之内。 第十三条 乙方要严格执行我县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合人员就医 “三个目录”以外的自费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总体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向参合人员提供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人员承担费用的,应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订文字协议。没有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签字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乙方有责任向住院病人推荐疗效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和诊疗技术,遵循抗生素药物使用程序,按照从低档至高档顺序使用。不得借参合人员住院开据人情方、大处方、搭车开药或开据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接受甲方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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