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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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

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建议稿)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安全,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铜仁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新农合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新农合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称参合人员)。 第三条 在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新农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为农村“低保户中一、二类对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资助参合费的; (三)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列支工作经费的; (四)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新农合基金的; (五)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职责,达不到筹资标准的; (六)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 (七)其他违反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在新农合基金补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经办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 (二)有意拖延补偿款兑付时间,向参合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索取好处的; (三)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合人员合伙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五)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六)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在新农合医疗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 (二)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三)出具新农合有关虚假证明的; (四)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的; (五)不按病情收治病人,小病大治的; (六)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及挂床住院、少收费多报销等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八)重复收费或无医疗服务行为收费的; (九)推诿病人、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 (十)参合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接诊医生在病历记录中不详细记录受伤原因,造成基金损失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的; (十二)不能提供住院病人病历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同时取消年度内再次住院的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买的; (五)因本人不遵守合作医疗政策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六)其它违犯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极坏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的责任人为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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