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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和自然法传统的近代转型.doc

格劳秀斯与自然法传统的近代转型 ? 2011-04-12 14:45:35       朱晓喆 【作者简介】朱晓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西方自然法思想历经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虽然自然法传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从17世纪开始,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相较于古代和中世纪,更为强调自然法是事物自然理性的反映,更加突出人类的自利本性和自然权利论,并自觉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建构自然法体系。这些转折都显示出近代自然法与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具有根本区别,这是我们认清西方自然法思想脉络的基本前提。虽然理论界对格劳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还有质疑,但格劳秀斯开始将法律与数学进行类比,对于古典自然法来说是闻所未闻的,在格劳秀斯之后却成为自然法理论建构的常态。在中世纪到近代自然法的思想转型过程中,格劳秀斯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关 键 词】格劳秀斯/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主义 ????引言 ????自然法是西方最古老的法律思想之一。自古希腊最早产生自然法的萌芽以来,西方自然法传统历经了古代(希腊、罗马)、中世纪和近代三个阶段,由此形成古典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和近代自然法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主要区别有二:其一,作为一种普遍适用而永恒不变的法律原则,自然法在各个阶段的价值判断的来源不同,三者依次为:自然、上帝的启示和理性,①因而近代自然法也被称为理性自然法;其二,政治哲学家列奥·斯特劳斯(Leo Strauss,1899-1973年)认为古典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都是以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为旨归,而近代自然法强调自然权利和个体本位,两者截然有别。②本文亦接受这一理论前提。 ????虽然理论界通说认为,17世纪荷兰自然法学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是近代自然法的开端。③但近年来,对这一观点的质疑屡见不鲜。例如,海因里希·罗门指出,格劳秀斯并未完全将完整自主的人类理性作为自然法的唯一源头,仍然承认上帝是自然法的渊源;他将自然法界定为自然理性,也是中世纪哲学家苏亚雷茨(Francisco Su á rez,1548-1617年)的翻版;他与古典思想家非常类似地都极为强调人类的社会性本质;他的国际法理论与苏亚雷茨也相似。④登特列夫转述的一种理由是:格劳秀斯从西班牙经院哲学家借来的自然法概念,是中世纪自然法传统的延续;他关于自然法不需上帝存在的论断,可以在中世纪找到根源。⑤詹姆斯·斯科特形容格劳秀斯的成功只不过是摘取了苏亚雷茨成熟的理论果实。⑥以上种种观点都是对格劳秀斯历史地位的质疑。笔者不能赞同以上质疑,并将通过本文论证,格劳秀斯对于自然法传统从中世纪到近代的传承与变革,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认清格劳秀斯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历史地位,对于我们理解西方自然法传统的发展脉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古典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待决命题 ????虽然从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思想在自然法对于实在法的超越性上是一致的,但古典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为后世遗留了两个有待争议的命题:其一,人类的自然本性界定为社会性;其二,自然法是事物理性本质的反映。 ????首先,古典自然法将人类的自然本性界定为社会性。古典自然法并不强调自然权利的优先性,而更注重个体对于社会共同体的义务。这根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政治哲学观。亚里士多德在考察城邦政治时曾经指出,虽然从发生的先后顺序上,城邦后于个人和家庭而产生,但是,“城邦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人类生来即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的组合”⑦。据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人在本性上就是社会性”。⑧这一观念被其他古典自然思想家接受。例如,西塞罗认为人天然就具有社会性,它与人类的存在相始终。⑨阿奎那忠实地重复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说:“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⑩ ????既然人的本性是社会性,古典派认为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是首要的,因此要求每一个体都要为此做好份内的工作,履行自己的义务。亚里士多德说:“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恰好是大家一致的目的。”(11)而且,在他看来,社会共同体的目的并不在于谋求利益。他指出,城邦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生活或生存,即防御侵害和促进经济往来,而是“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12)阿奎那也认为,个人是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必须以社会福利为其真正目标。(13)总之,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社会共同体的价值相较于个人利益居于优先地位;社会制度的出发点不是权利、而是义务;(14)社会制度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个体利益,而是为了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善”。近代自然法思想家与这些观点发生重大分歧。 ????中世纪关于理智论(intellectu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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